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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教授听闻解脱密法
2006年06月24日15:22文章来源:地藏莲社作者:佚名访问次数:4319 字体: 繁體

中有教授听闻解脱密法

(度亡时期注意事项十四条)

度亡时期注意事项十四条
(一),本法为西藏丧仪度亡所通用。经中所述中有时期与行法后亡者得度之情况,据藏中传述,曾有已证最高成就达于“生死一如”之喇嘛,从死后实际体验,确与经文完全相符。故无论读者及行法者,皆应具充分信心与至诚心,则存亡俱获大利。亡者固然因此得度,而存者只须虔诚七遍之后,由其深印于八识田中,临命终时,纵无他人为之行法,亦可自度矣。

(二)佛经义理高深,未曾研习之人,对之不免望洋兴叹,何况此经为密部大法,其中义理与专门名词,多为显教经中所罕见,则行法度亡者,可能对亡者领悟与否,发生疑虑。为此正告读者:如为自己研习,自当对于经文义理通达了解为上;若为人行法,只须依照本经宣读,高声朗诵,务须字句分明,心念专一,则亡者必可得度。何以故?一因此法有大威力加持,其功效与念真言密咒相等故;二因中有期间,亡者六根明利,虽生前愚钝一字不识之人,一经入耳听闻,即得解脱故(请参阅本经下卷闭塞胎门第五步后段)

(三)汉地度亡,常有延僧“放焰口”之习俗。瑜伽焰口施食,本为密部之一法,固亦有利于亡者,惟焰口系主宰俄鬼道之佛(请参阅本经上卷法性中有第六日作法之文),而俄鬼道为六道之一,亡者在中有时期,不一定堕入俄鬼道,不如以本法代替焰口,则利亡功德更大。在我国汉地,喇嘛及阿闍黎金刚上师均难得遇,普通有工作之人,亦无暇从事念诵,最好由曾学密宗,或具有戒行之高僧,或居士娴习颇哇法及本法者,专门为人教授念诵,执以为业,如是既可资助于亡者,兼可为自己往生之资粮,一举而两利焉。

全部密法,施行时,可分四个阶段:
甲,濒死之人,应有死相出现:一,五根败坏:眼根坏则视觉不明眼珠不动;耳根坏则耳不闻声;鼻根坏则鼻柱歪斜;舌根坏则语言涩滞;身根坏则身难转动。二,为四大消融:骨骸属“地大”,坏则僵硬;血液属“水大”,坏则凝止;体温属“火大”,坏则身冷;气息属“风大”,坏则出气多入气少,喉中作响,终于断绝。此种死相,当亡者病危之际,行法者即其家属,即宜充分注意。在其死相初现一二种时,应为之修颇哇法。如亡者生前已能自修,并有证验,即无须他人再修,则为之多念度亡等咒或修作佛事。若对密法素无研习者,此时所作之念诵如下:(一)指示明光寻求大道文,(二)四大融入指示,(三)发心证认死位明光文,(四)明光直指教授(俱载本经上卷前段,可在目次中寻阅。)。应不计遍数,轮次诵之。此为第一阶段,在死亡以前时行法。

乙,当亡者死相全现,气息已断时,约经过二十分钟,再加诵以下之经偈,即:(五)本尊道场观,(六)法性中有指授及六句要偈,(七)令其认识本来面目教授。此与前四种轮次念诵,不计遍数。念诵时间为三日半至四日,其时死者在“死位中有”,故作此第二阶段之行法。

丙,迄至第五日“死位中有”时期已过,入于“法性中有”时期,即当依照本法所规定,每日各诵经偈一种,顺次为之,不得紊乱。如是念诵十四日(与第二阶段并计共为十八日),此为第三阶段行法。

丁,法性中有期满后,入于“轮回中有”时期,仍依本法所规定,每日各诵本经下卷全文,连诵三十五日(与前并计共为五十三日),至七七期满为止,顺次为之,不得紊乱。此为第四阶段之行法。在此阶段中,如嫌太长,则可分作三日念一卷:即第一日念至导示第十二为止;第二日从导示十二念至导示第十九;第三日从导示第十九念至卷末。第四日起再从头顺次每三日念一全卷,至七七期满为止。又下卷全文,虽为亡者死后第十九日上念起,但为亡者安全起见,可在死亡时加入以上各阶段中念诵,更为圆满。

(五)在行法时期中,亡者何日得度,无从获悉,只可依次念完为止。惟有特殊困难者,似可按照死者生前之情形,酌予减少。致于如何减少,经文并无规定。兹译者由本法所涵意义中,拟定一减少之办法如左:
甲,生前曾修密法或曾读本法具有戒行者,可诵至第二阶段为止,为期三日有半或四日。

乙,生前曾修显教具有戒行者,可诵至第三阶段为止,为期十八日。
丙,生前毫无修持,亦未具有善行者,则宜全部诵完,为期五十三日,并须在死亡后,即可添加下卷全经同时念诵为要。
以上仅示其大概,至于或增或减,全在死者家属及行法者斟酌情况而决定之。又行法时有佛力加持,如于每一中有时期完毕后,以拈阄方法,向佛菩萨前冥心精祷,请示亡者得度与否,然后拈阄以定行止,亦甚适用。昔延寿大师以修“禅定”或“净土”二事,向佛请示,七拈阄皆得“净土”阄,于是决修净土。只要至诚深信,无不感应如响也。 (六)在异乡死亡之人,家中事后得讯者,则当按照经中规定之日期,从死亡日起,计其在某种“中有”中,则依该日之经偈,为之行法,其已经念过之中有各经偈,则不必补诵。

(七)行法时一切布置,除依经中规定外,无论在病人前或仃尸处,务须保持清静,不得人多语杂,使病者死者神识不宁,尤忌家属号哭及宰杀生命。

(八)经中所示,在死者外气未断之前,家属应预移其体作狮子卧式,即所谓“吉祥式”。按显教饬终各书所述,在人濒死之际,四大分离,不宜触动其体,致增其痛苦而生嗔,以致不得往生。即为之著衣,亦当在死亡后至少经过八小时,方得为之。故移动其体一层,可以斟酌行事。 (九)本尊两字,系指自己平时信奉修习之某一尊佛或某一尊菩萨,作为依止之尊而言。西藏习俗,通行念六字大明神咒,犹如汉地人,不拘老少妇孺,俱能念“南无阿弥陀佛”。在本法中,一再导示亡者:“如无一定本尊,则以大悲怙主为本尊。”即为易于印入亡者心识起见,而以观自在菩萨为本尊之故。若在汉地,一般人无不知有阿弥陀佛,则行法时,于本尊大悲怙主之后,添加“或以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为本尊怙主”字样,使亡者易于领悟而得度。此在行法人灵活应用,只要不背经旨即可。 (十)亡者七七期间已过,若未能得度,亦未轮转他道。据本经下卷“防护追命鬼卒法门”段中所说:“中有意生之身,变易心念,均有幻现俄鬼之可能。凡上下空间所住罗刹邪魅之身,能现种种神变,皆属中有意生之身,变易心念,遂具此体”云云。新亡之人,既过行法时期,惟其得度及投生与否,不可测度。设若亡者已幻现为空间之鬼魅,即俗说孤魂野鬼,无人超拔,最堪痛苦。故在藏俗中,每逢亡者百日之内,或逢亡者生死纪念日,或逢年节,均有修作功德佛事之必要。汉地古来风俗亦同。此中关于追荐过去父母或六亲眷属,以及无依无怙孤魂等众,或见人杀生无法施救者应行念诵之经咒,均载本经下卷末附编中,可以参酌采用。 (十一)附编中所列各种真言密咒,威力极大,念法简单。其中如“听闻解脱咒”,即本经所说出生念诵,入耳一闻即得解脱之咒,此咒只有五字,已与念诵全部经之功德相等;又若“本觉大密咒”,即“普贤王如来心咒”,此咒只有七字;“寂怒百尊海会圣众咒”,即本经寂怒两部曼茶罗之总持,念诵一遍,亦等于读诵全部之经文;“能断金刚经陀罗尼”,念一遍等于九千万卷金刚经;“六道金刚咒”,只有六字,其功德俱见附编,均为度亡不可少之咒。“东方不动佛往生咒”,“西方阿弥陀佛往生咒”,“释迦牟尼佛灭一切恶趣王咒”,功德威力,亦见附编。惟在信心不疑,自能感应相通。 (十二)此法虽为无上密法,却可公开宣演。如经中说:“为垂死之人,但能于此文句字义,了解明白,口齿灵利者,即可照本宣读。”可知行法者,不必拘定其人曾否受过密法。又云:“在大众中,广为朗诵,广为详说。”可知非如其他密法非器莫传而守密者可比。读者如有怀疑此系密法不宜公开流通者,自可释然。

(十三)密教首重师承,故度亡时,当以敦请曾得此法之金刚阿闍黎上师传授,方为合法。若一时因缘不凑,则于每读诵时,至诚恭敬观想流传此法之莲花生大士,或观想大悲观自在菩萨即我上师,观住我顶上或面前空中为说此法,我随之念诵,亦可获蒙加被,如是则存亡俱利。因此法纯系大悲心之所流露,大士为传本法之主,大悲圣者广大灵感,无时无刹不现身,恒能寻声应念而至,但以后遇缘,仍应补请师授,更为如法。

(十四)按我国风俗,人死后三日小殓,七日大殓,大殓日盖棺封钉。盖亦以为死者在三四日内,其神识尚未完全离开尸体,兼防其复苏也。佛制僧人坐缸火化,亦必经过三七以后举行。依照本经指示,人在死后,外气虽断,内息未绝,为识闷绝位(俗称昏厥),其中停留时间,常人为三日半(见本经上卷四大融入指示文前段中),若有定力之人,亦有为期四日或一七之后,神识方能完全脱离者。今日各地多行火葬,本为节省财力物力与时间,法良意美,特点甚多,亦合佛制,惟为死者安全起见,决不可朝死而夕即焚,似宜仍从旧俗:在都市,死后辇入殡仪馆冷气间,停至三日后再殓;在内地若无冷气设备,或权以薄棺暂殓,经过一七再焚;或仿回教徒之办法,用布裹起,以盒盛之,临葬时将盒底抽去入土,如是既可利死者之安全,亦可节省物力财力,而不妨碍家属工作。特附一言,治丧者其注意焉。 志峰 2000年11月30日凌晨3点03分于北京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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