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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三五)
2007年04月10日10:31文章来源:地藏莲社作者:佚名访问次数:2863 字体: 繁體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三五)

1.4.1 自杀升天的诘难
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既然你认为有天堂的存在,那你为何不自杀以升天?”
我说这是极其错误的责难。因为一切意愿的实现并非由主观决定的。俗话都道,“难于上青天”。可见提出这样观点的人,连这类人的智慧都不如,又何必与他探讨此类问题?
提出这样观点的人,其实质是无因论,主观意志论。这好比,一个人想成为爱因斯坦,他就真的成为爱因斯坦;一个人想成为皇帝,他就真的成为皇帝;一个人想不借外物即飞向月球,他就真的飞向了月球;一个人想拿起银河系并把银河系抛到距离银河系10亿光年远的长蛇座星系团处,他就真的实现了;一个人想把拥有10000个星系的后发座星系团装在针孔内,他就真的实现了;一个人想要活10999亿年,他就真的实现了……由此可见,这种指责是极其错误的,既无法用实践进行验证,也无法用思辩进行论证。
只有依据正确的途径、正确的方法才有可能实现上天,而不是依*妄想、错误的途径、错误的方法去升天。在自杀来说,如果是为了追求升天而自杀,那么这种行为非但不能升天反而可能因此下地狱,因为方法不对头,就象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落入水中,没有给予救生圈、木头、绳索反而给予石头、铁块、海蛇,这个人是很难被救出来的。只有正确的方法才是实现升天的根本保证。
每个人都会死,如果仅仅是人死亡就可以升天,那么也没有必要着急自杀升天,因为死亡必然会来临,那又何必选择自杀这条途径?何况人的一生存在许多行为,善善恶恶相差极大,难道都因此升天?善人自杀可以升天,恶人自杀也同样可以升天,这不是典型的无因论吗?这种观点置矛盾差异性客观存在而不顾,硬是从鸡蛋中拣骨头,得出主观幻想中的真理。若升天法门果真这么简单,古人相传的清苦修道岂非多余哉?古人难道这么愚笨吗?
另外,这样的观点其实是唆使人类自相残杀、毁灭人类的行经,结果毁灭其他人的幸福也毁灭了自己的幸福。追求升天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幸福,而这类人连已经拥有的幸福都不知道珍惜,何况珍惜天上的幸福?因此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
佛教虽然指出天堂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也并没有片面强调天上的好处,而是辨证的看待这个问题。佛教一般强调天上对于人间来说是理想去处,而人间则又是天人的理想归宿——不是就人间欢乐、幸福来说,而是就利益百姓和追求大智慧来说。这一点不是世俗百姓宣扬的那样(可见于许多天女下凡的神话故事等),认为人间欢乐、爱情和幸福是天人羡慕的——这种观点是极其愚昧无知表现,就是比起畜生的头脑都不如。依据佛教对天人生活的介绍看,就是我们地球之上所有人所享受的福报快乐加在一起的总和,也比不上一个天人快乐的一个零头,天人如何会羡慕人间快乐?只除了一点是天人羡慕的,那就是人间的创造力、能动性——指为百姓谋利益来说的,其余者再难有天人羡慕的。那种宣扬天人羡慕人间欢乐、爱情和幸福,就如同乞丐向富甲天下的皇帝炫耀自己的财富一样可笑!吃不着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可怜虫,何时能清醒?
关于升天的法门,佛教记载了几十种,最基本的一条,既难又很容易,就是力行五戒(或八戒)和十善。
所谓五戒是指依照佛教受戒仪式,接受并实践五种戒法,即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言、不邪淫、不饮酒。如果没有依照佛教受戒仪式而自行按照佛教五戒要求去做,只能说是力行世俗五戒(内容一致,结果略有差异),而不是力行佛教五戒。佛教五戒必须有受戒仪式而得立。如果没有经过受戒仪式而自行按照佛教五戒要求去做,同样是可贵的,升天也是会有可能的,只是没有形成必然。
八戒,又称八关斋戒,即在五戒之上再加三戒——过午不食,不坐高广之床,不着香华、脂粉之饰。佛教对八戒的要求与《西游记》中唐僧对猪八戒的八戒要求是绝对不同的,不能搞混淆。《西游记》中八戒是饮食上的八戒,而佛教八戒是行为上的八戒,它们自然存在很大不同。《西游记》虽然刻画了孙悟空等神话形象,但却是对佛教的嘲讽。吴承恩借用道教和民间思想而抒发佛教观点,实在大错特错!佛门中人,只要依照佛教实践法门去对照唐僧师徒实践过程,自然会否定唐僧师徒实践过程,而依照佛教对微观世界的刻画来衡量《西游记》中的微观世界的描述,则也是会否定《西游记》中的描述。很可惜普通百姓,甚至包括某些佛教中人也对《西游记》的描述信而不疑——认为那些描述就是佛教对微观世界的描述,实在大谬!
十善就是十种属于善的行为,即不杀生——不杀他人,不自杀,不杀畜类,不雇佣杀人,不唆使他人杀生,不产生杀生心念、言语和动机,不使用让他人自相残杀的手段;不偷盗——不偷盗他人财物,不偷盗国家财物,不教唆他人偷窃,不产生偷窃心理;不邪淫——不与夫妇之外他人发生两性关系,不自淫(手淫),不强迫夫妻的彼方发生性行为,不发生肛交、口交等非应行欲之处的性行为,不在大厅广众下行欲,不教唆他人发生性乱行为,更加不能强*、顺*、诱*、轮*;不妄言——不说言过其实的大话,不说假话谎言,不骗人,不欺诈他人,不诬陷人,不造谣,不教唆他人说谎话;不恶口——不骂人,不诅咒人,不讽刺挖苦人,不说脏话,不诽谤人,不唆使他人骂人;不两舌——不挑拨离间,不火上浇油,不说影响团结的话,不教唆他人挑拨离间;不绮语——不说色情用语,不开色情玩笑,不讲色情段子,不说无意义的语言,不唆使他人说色情用语;不贪——不贪恋个人钱财,不贪图他人钱财,不贪图国家财物,不贪图饮食,不贪恋赌博,不贪恋女色、男色,不贪图名声,不沉湎烟酒嗜好,不贪恋睡眠,不教唆他人贪图钱财、女色、男色、名声等;不嗔——不随意发火,不故意给他人脸色看,不对仇恨耿耿于怀,不唆使他人发火;不愚痴——不否定因果律,不否定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不采用错误方式方法达求目的,不主观妄为,不做错误推理,不做违背道德法律的事情,不以个人好恶使用、提拔人才,不以权代法,知过能改而不文过饰非,谦虚谨慎而不骄傲自大,刻苦上进而不懈怠放纵,行为端直而不谄媚阴险,惭愧持怀而不厚颜无耻,坚信谛理而不迷信邪说,追求真理而不堕于物欲,慈悲祥和而不残暴不仁,知恩图报而不忘恩负义,善别虚实而不急噪冒进,处世平和而不急功近利,志存高远而不鼠目寸光等等。
佛教十善不需要受戒仪式,即几乎是世俗生活中的具体行为要求,它与五戒、八戒略有差异。世俗生活中按照佛教五戒、八戒去做,即便是违犯了具体要求,尚不至于必然下地狱,而一旦接受佛教五戒、八戒,若是违反则几乎是必下地狱无疑。它们具体区别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多说了。总之,互有利弊。
对于从政人员来说,若想要升天,就必须按照佛教提出多达三十七条具体要求,甚至上百条要求去做,才可能升天。这些具体要求就是马克思政党对党员的要求之严厉亦不能与之相比。佛教要求从政人员中希图升天者既要勤政爱民,又要反对迷信;既要奉公受法,又要智慧多闻;既要行为端直,又要宽大为怀;既要平易近人,又要庄重自然;既要驳斥邪说,又要礼敬神祗;既要自行正道,又要表率垂范……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本人撰写的有关文章。
佛教最基本的升天法门,与邪教的升天法门(如自杀、杀人、自饿、自残、自焚、投渊、恐怖行为、遇疾舍医舍药、敌视亲人等等)相比,谁者更加符合道德法律规范?谁者更加符合做人原则?谁者能够使社会保持稳定?谁者能够使社会健康向上发展?邪教的升天法门易行而无果,佛教的升天法门难行而必果。取易而舍难,虽然是人之本性,但不当任性而为。取理而行,舍错就正,是作为的准则,不当坚执错误而不放。
1.4.2 天堂地狱何在
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既然你认为客观世界确有天堂、地狱,那为何我会看不到?天堂、地狱在哪里?”
我说这是极其错误的责难,这也同样犯下主观错误。眼睛看不到的东西极多,水人眼可以看到,由水变成的水蒸气,人眼看到了吗?空气、风、声音、臭味、咸味、意识、品德、记忆力、伦琴射线、电磁波、地球的中心、太阳的氦核心、黑洞……电子、原子、分子、离子、光子、夸克、等离子体、共振态粒子……这些事物你看到了吗?我们可以因此否认它们的存在吗?由此可见,眼见的事物范围极少,不可见的事物范围极多。在现实中,眼见犹未必是实,何况未见?人类文明的历程有六、七千年,目前人们不怀疑细菌和病毒的存在,可是六、七千年前的人知道吗?现在学过物理和化学的人,都知道有原子和电子的存在,可是一、二千年前的人他们知道吗?因此,我们不能以眼睛看不到就否认它们。知道某些事实、看到某些事实需要许多条件,条件不具备就断然否定,必然会出错!
用眼睛看到事物需要许多条件,如,必须要有眼睛的存在、光的参与、客观事物的存在、意识的配合、时间的允许、空间的无阻、距离的远近、眼睛的观察范围等等这些必要条件。光是这些必要条件都具备了,某些事物仍然会看不到,还跟事物的存在状态有极大的关系。这些条件几乎缺一不可,缺一个条件,人的眼睛就可能看不到该事物。现在举一个事例进行说明,如,人面前的桌子上有一个苹果,人如要看到它,要有人的眼睛存在,若是瞎子就不行;要有光的参与,如果是漆黑一片就不行;要有苹果的存在,若是没有苹果的存在肯定不行;要有意识的配合,若是死尸的眼睛,或是打瞌睡,或是人不愿看/朝天而望,也不行;若是在苹果存在的时间未看,非要等到苹果被人吃掉才去看,那也不行;如果苹果被人用物遮盖起来,那也看不到;如果苹果被人拿到月球上去,空间位置发生变化,也肯定不行;若用眼睛去观看苹果的味道,肯定不行,是以跟眼睛观测范围有关系;若苹果被人剁为碎末,那也看不到完整的苹果,是以跟事物的存在状态也有关系。
当然,我在上面只是说了必要条件,有必要进一步补充。人的眼睛要看到某一事物,还要考虑其他一些条件,如眼睛是否被遮盖,眼睛是否有病变,眼睛的结构,事物变化运动的速度等等有关。若眼睛被物遮盖,眼睛是色盲,看到的事物如何呢?独眼人,蜻蜓、蝗虫的复眼,鱼鹰眼睛,猫的眼睛,狗、牛的眼睛,蝙蝠的眼睛,螳螂的眼睛,正常人的眼睛,这几种眼睛看到的事物一样吗?是以看到的事物还跟眼睛的结构有关系。人眼的结构决定让人只能看到在其范围内的事物,而不能超出其范围。若一个人异想天开单凭肉眼看到紫外线,看到原子,看到细菌,你说可能吗?花蕾的绽放,飞行的子弹,人的眼睛无法看到,那是因为一个变化的速度极慢,一个变化的速度极快。
通过上面的说明,可以知道,要看到一个事物并不简单,需要具备很多的条件,因此,若某人以上面的言语进行责难,无异隔靴搔痒,也犹如逆风扬尘,未能带来实利,反受其害。鬼神、天堂、地狱的存在,若想真的看到,那么,就要具备上述的条件。如人的眼睛结构要发生变化,眼睛的观察范围要增宽(可视电磁波谱要广),鬼神、天堂、地狱的客观存在,光的参与,空间的无阻,距离要近,相应于鬼神存在状态的辅助条件等等条件都要具备才行。若不具备上述的条件,即因为看不到鬼神、天堂、地狱,断然的否定鬼神的存在必然是极其错误的思想。
天堂、地狱,只有采取正确的方法才能够看到,而采用错误的方法自然看不到。对于天堂、地狱的存在确认有几种途径,最常见的方法是力行善道,勤于修道达到天眼通境界——天眼有许多层次,这里就初级来说,而后自然看到。其次是每个人死亡之后自然性的确认天堂、地狱客观存在,只是这种并非是看到天堂地狱的方法,而是自然显现的结果,且于生前的人没有多少意义。再次就是鬼神现象的大量存在——真实的,并非捏造的,也是一种间接的确认方法。最后还有科学技术,通过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通过科学技术确认他们的存在。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相信完全可以通过科技的力量发现天堂、地狱的存在,肯定鬼神的存在。对于鬼神身体的物质结构来说,破译只是早晚的事。随着科技的发展——只要文明不中断,必然会依*特殊的物质条件确信他们的存在。无法看到鬼神存在的原由有——除了上面原因外:从本始上说,鬼神的物质身体应该与电子、原子、分子、夸克等等微粒有关,他们虽然拥有空间结构——具有身高、体重等等物质属性,但是因为相对自身物质密度值很低,甚至远远低于一个细菌、病毒、微尘的物质密度值,所以不易被我们看到;再有鬼神自身具有的能动性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因素。因此鬼神不被我们所看到就成为必然结果。
只要科技的发展具备了必要条件——克服物质密度值极低的可视限度,那么必然会出现犹如我们目前看到的电视节目一样,看到鬼神之类的活动现象。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就如发现细菌、病毒一样需要一定的技术作为支持。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发展科技,犹如佛教、印度教、婆罗门教所倡导的那样,用五因明——其中包括科技指导自己的发展历程,去最终证实鬼神的存在。佛教并不反对发展科技。至于世人认为佛教等宗教阻碍了科技的发展,背离科学精神,这是非正确的思想。这种思想反映是西方宗教遗留的后遗症,并对佛教等东方宗教或准宗教形成偏见,而不是佛教等东方宗教或准宗教本身具有的思想内涵。
至于天堂、地狱的具体所在,可以参考具体的佛经或本人写的有关文章。只是有一点必须明白,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必然具备虚幻性和实在性双重属性,不会只具备单纯的实在性或者虚幻性(实在性与虚幻性是一对矛盾,自然无法分开),这主要是由于物质必然具有运动的本性和物质的波粒二象性两种原因决定的——虽然还有其他原因,但是这是主要的原因。正是由于天堂、地狱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因此,其必然具有实在性与虚幻性双重属性,尤其针对微观物质世界来说,事物的虚幻性和实在性更加难以区分的很明确。正是由于此类原因,决定了一般人对于天堂、地狱的认识存在分歧。佛教经典、论著对天堂、地狱的介绍是存在虚幻性和实在性两种不同的描述,而民间流传的关于天堂、地狱的说法也是同样具有虚幻性和实在性两种不同的说法。这并非是矛盾的,而是恰恰反映出了事物存在的本质——虚幻性和实在性的对立统一。
1.4.3 人死永灭论的比喻依据
1、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人死如灯灭,何能续存?”
我说这是极其错误的责难。首先一点,这样观点的提出,就犯下严重的错误,因他把人的属性完全归结为物质属性,否认了人的精神属性客观存在这一事实,把人完全等同于大地、山河、水、草、风……等物质,这本身即是极其错误的提法。要回答错误的提法,无疑毫无意义。这就象,沙子不能压出油来,龟甲不会长毛,人不能坐在太阳上,有人反而提出这样的问题去责难于人,这就很滑稽了。
又所谓灯灭,具体是指什么灯灭?灯的存在状态就是时刻处于生灭变化状态当中,从来就没有间断生与死的相续流变过程。量变时刻在进行,而在灯灭时刻发生质变而泯灭。首先,我们要知道灯焰是什么?灯焰是等离子态物质,等离子态物质并非是人的肉眼就可以看到的,因为等离子态物质极其微小。等离子态物质之所以能够被我们人类看到是因为它们在特殊条件下产生了可见光——在人类视线范围之内,这样,我们才能够看到。所谓灯灭就是产生出光焰的条件具备不全、不充分,因此,从人的感官上看属于“无”。但是,等离子态物质真的消失了吗?
灯焰形成是一种质变,灯焰消失同样属于一种质变,在这两种质变的过程中,等离子态物质时刻都是处于量变当中。等离子态物质在变化过程中,并没有消失的无影无踪——具有存在性、具有有无对立统一规律,这不象无神论者的推论,人死永灭——没有存在性、没有有无对立统一规律,因此,这样不同的事物关系、存在状态是不能进行类比推理的。无神论者之所以出现这样错误的逻辑推理,是由于他们用灯焰存在的现象比拟人的精神本体,没有用现象比拟现象,用本体比拟本体,而且绝对的认定现象泯灭之后就不可能再现——这都是错误的认识。既然是错误的比喻,结论就自然错误。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死如灯灭反而可以作为人死续存的最好证明。证明确实存在一种人的肉眼看不到的生命形式存在,犹如等离子态物质一般,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出现在人的肉眼之内,又在一定条件下消失在在人的肉眼内。正如等离子态物质一般,这种物质并非真正的消失,而是可观测范围有限度的缘故。这种以灯焰的现象比拟人的精神现象(灯焰现象和精神现象都可观),以灯焰的本体比拟人的精神本体(灯焰本体和精神本体都不可观,灯焰本体和精神本体都时刻存在生灭对立而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是完全具有可比性的。灯焰形成犹如人的精神形成,灯焰这种现象的生灭犹如人的精神活动生灭现象,灯焰本体潜藏,犹如人的精神本体潜藏——从人的感官上说为潜藏。如此,则自然肯定人死续存,而不是肯定人死永灭。
这种理由比较充分。因为灯焰的存在与泯灭均具有自己的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人死续存论中的物质身体和精神活动也均具有自己的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灯焰存在与泯灭均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人死续存论中的物质身体和精神活动也均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灯焰存在与泯灭均具有生灭对立而统一运动规律,人死续存论中的物质身体和精神活动也均具有生灭对立而统一运动规律;灯焰存在与泯灭均具备量变与质变双重属性,人死续存论中的物质身体和精神活动也均具备量变与质变双重属性;灯焰存在与泯灭均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人死续存论中的物质身体和精神活动也均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两者——灯灭(存在与泯灭)与人死续存论——完全具备可比性!
相反,运用人死如灯灭来证明人死永灭,必会出现逻辑上的错误,不具备可比性。因为人死永灭之后,精神世界只有永恒的静止,没有辨证运动规律,没有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没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没有量变与质变双重属性,没有生灭对立而统一规律,没有否定之否定规律,而灯焰却决不是这样的。因为灯焰泯灭之后仍然具有自己的辨证运动规律,仍然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的、仍然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仍然具有生灭对立而统一运动规律,仍然具备量变与质变双重属性,仍然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
——灯焰是等离子态物质,当然是灯焰的存在状态与泯灭状态均具有上述辨证运动规律。
——如此截然相反的发展过程和运动规律,能够进行相互比喻吗?
这样严重的违法比喻规则而进行比喻,是对比喻的无情嘲讽!因此,运用人死如灯灭,来证明人死永灭是错误的方法。
如果非要认为人死如灯灭,则只能如此认定:
人死如灯灭=人死续存论;人死如灯灭≠人死永灭论。
2、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人如草木一秋,何能续存?”
我说这是极其错误的责难。草木固然一秋,但是今年的草木虽死,草木之根却还在,来年草木就不生了?我说,只要人的内部矛盾性存在,其生前未曾断绝,那肯定会如草木之根——草木的内部矛盾性一般,重新形成新的事物。这是唯物辩证法揭示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直接告诉我们的答案。
相反,依据这个观点来证明人死续存反而具备充分的依据,因为草木是否会在来年继续存在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其根性,只要根性存在就会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出现新的生命。而当草木确实没有任何根性,就是具备草木生长繁殖的条件,草木也是不会生长的。因此,就如草木存在生长、繁殖的最基本依据是是否存在根性——而不是外在辅助条件,人的死亡是否永远绝灭也是同理,只有人的最基本的矛盾属性——至少八种矛盾属性完全绝灭,才能说人死亡之后永远灭绝。实际上,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至少不存在为人所知的事实和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灯火之灭、薪火之灭、草木之秋、刃利之灭,这些泯灭现象并非是绝对永灭的,相反却是可重复出现的。只有也只有当这些泯灭现象绝对不能再现,才能说人死永灭,否则就是自相矛盾的。而实际上,灯火之灭、薪火之灭、草木之秋、刃利之灭,均是可以再现的,即便是此灯、此薪、此草木、此刃利不同于彼灯、彼薪、彼草木、彼刃利,但现象确实是一样的——形体不同,而现象是一。如果以灯火、薪火、草木、刃利比拟精神现象,自然可以因此推证出人死续存论——形体不同,而现象是一。此理然否?人死永灭论的观点是现象绝对不能再现,而人死续存论的观点是现象可以且必然再现,哪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呢?因此,就算依据人死永灭论的比喻形式,以事物变化现象比喻精神本体和活动现象,也是不能够推证出人死永灭的。
人死永灭论者在论述自己观点时,所设定的各种比喻形式,几乎无一例外的采用以某种事物变化的现象比拟变化的精神本体,而不是采用以现象比喻现象,以本体比喻本体的比喻形式。最主要的是人死永灭论者在论述自己观点时,使用错误的现象论比喻精神现象,没有严格使用正确的现象论——现象具有可重复性,来比喻精神现象。如此的类比推理,如何不是错误的推理?这样的比喻形式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只有也只有用某种事物的变化现象比喻精神的变化现象,以其本体比喻精神之本体,并且通过这种形式的类比推理,确实从比喻的事物中肯定了该事物的本体绝对永灭,才能因此类比推断出精神永灭——人死永灭论,否则均是失败之作!
事实上,用来证明人死永灭的依据——不论是理论依据,还是客观依据,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一种事物变化会脱离辨证运动规律,没有一种事物变化会脱离“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的限定,没有一种事物变化会脱离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没有一种事物变化仅仅具备单一的质变,没有一种事物变化是永恒静止的,没有一种事物变化其现象泯灭就意味着事物本体泯灭,没有一种事物变化会脱离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没有一种事物变化会脱离否定之否定规律。正是因为找不到作为人死永灭的确切依据,因此,凡是作为人死永灭论的依据总是可以作为人死续存论的依据——除了一时没有想到,才会被人死永灭论找到攻击人死续存论的“非理”的理由。
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就一直存在这样的现象,凡是作为人死永灭论的依据总是可以拿来作为人死续存论的依据,凡是作为人死永灭论的比喻总是可以拿来作为人死续存论的比喻,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证明在进行具体逻辑推理时,一个是错误而肤浅的认识,一个是正确而深刻的认识。
不论如何巧妙、精确的比喻和巧妙、精确事物推理,如果想通过比喻、事物推理来论证人死永灭论,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不论何种比喻、事物推理,只要是客观存在的比喻、事物推理,而非杜撰、捏造和幻想的比喻、事物推理,甚至就是杜撰、捏造和幻想的比喻、事物推理,都由于比喻、事物推理“必然具有自己的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必然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必然具有生灭对立而统一运动规律,必然具有质量互变规律,必然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而人死永灭论却“必然不具有辨证运动规律,不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必然不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必然不具有生灭对立而统一运动规律,必然不具有质量互变规律,必然不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这样就不可能通过比喻、事物推理求证出人死永灭论。只要牢牢把握住这个思想,任何形式的人死永灭论之比喻、事物推理都将逃亡天涯,而不敢与你争辩!
1.4.4 身心同一
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人的精神和物质完全是一回事。”
此话对吗?话是否对,我们用实践来验证一下就会知道。因为关于此话题——身心同一论前面已经多处批驳,这里就从另外的角度进行反驳。
第一,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劈柴、击水、打碳、漫骂天气、诅咒太阳并无罪过,人砍一只手或伤人性命却有罪过可言。对一个人精神进行打击,身体没有丝毫损伤,而带来得痛苦远远超过对肉体的折磨,这是为什么呢?
物质变化过程中并不存在伦理、道德、法律问题,人的世界也不存在伦理、道德、法律吗?依照“人的精神和物质完全是一回事”的观点推论,伦理、道德和法律自然是多余之物!
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谁人会因为经过辩论认可你的物质与精神同一论而放过对他构成伤害的人呢?谁人认此为真理,那么,就犹如对待一个木头一样对待他好了,看看你的嘴硬呢,还是事实更硬些?
作为一个男人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当他的妻子被别人掠走、拐走、蹂躏或伤害;被别人诬陷下狱;故意造其谣言毁坏其名声;杀害他的父母家人;阴谋的夺其家财……他难道还会把它当作是一般的物质现象而无动于衷,没有丝毫对道德需求的渴望,没有依据法律而讨回公道的想法吗?
作为一个女人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当她的男人和别的女人鬼混;子女遭人绑架、暗杀、诬陷;子女对其不孝;自己被毁容,甚至被强*……她难道还会把它当作木头般无动于衷,没有丝毫对道德需求的渴望,没有依据法律而讨回公道的想法吗?
总而言之,若你认为身心同一论是正确的,那你在受到伤害时,就最好不要有道德需求,也最好不要有依据法律而讨回公道的想法和行为!因为道德、法律都是意识、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物质/物质作用的体现!
第二,若人的精神与物质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方面体现——具为物质,那么,为何我们每一个人天生都会对死亡产生恐惧的心理?对于物质世界来说,物质会产生死亡的恐惧吗?这根深蒂固的畏惧感会在人的一生中时刻翻涌,这是为什么呢?若依照身心同一论来说,自然无法合理解释。而且依据身心同一论的观点看,理应不产生对死亡的恐惧心理,因为从物质回归于物质,这种转变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此不但不应该产生恐惧心理,相反应当形成非常幸福、充满期待的心理才对。因为人活着太累,这是许多人共有的感慨,又为何出现否定的心理——留恋生命、排斥死亡呢?我想,“好死不如赖活着”,这句话很多人非但知道,而且时常在用,这说明什么呢?
第三,如果身心确实是同一种事物,那么土地占有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都将不存在。同样,人权、发言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申诉权、治权、政权、国家主权等都将不存在。因为物质身体没有这些权力,依照身心同一论推论,自然是精神世界也同样没有这些权力。但这是社会现实吗?人有名誉、爱人、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地位、职业、衣服等,这些客观存在对物质身体来说也存在吗?这些客观存在属于物质身体的哪一部分?既然不属于物质身体的一部分,如何证明它属于你的?这样岂非人人皆可为拥有它们而抢夺耶?社会生活中往往会有公约、条约、条款、条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政策、路线、方针……制约人们的行为,但是这些事物是人的身体的哪一部分?既然不属于物质身体的一部分,如何叫人们遵守,并接受处罚和制裁呢?
第四,如果身心确实同一,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就不存在了。因为大家的身体构成——细胞、蛋白质、脂肪、水分、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一样,按照身心同一论观点,自然大家精神是一样的,就如同同一碗中的水,此水、彼水,此水体用、彼水体用一样,如何区别差异?按照身心同一论来说,面貌丑陋的人,心地也丑陋,面貌俊俏的人,心地也好;身材高大的人,知识、见识、智慧、能力、智力、品德、耐力、体力都“高大”,身材矮小的人,知识、见识、智慧、能力、智力、品德、耐力、体力都“矮小”此论然否?按照身心同一论的逻辑,只要有人的大脑和身躯,就是将这个人从刚诞生时即单独关起来,不让他有接触外界社会的机会,不让他学习,也不让他与其他人、动物、植物和事物进行任何交流——直到其死亡,他仍然可以“秀才不出门,遍知天下事”,拥有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教授、专家……的知识和技能,或成长为爱因斯坦、牛顿、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列宁……式的人物,你相信这样的事实吗?谁如果真的相信这样的事实,那我们就将之做个实验,来验证他这个立论——不能检验的理论当然只是空头理论,只有能检验的理论才能说明问题啊!当然,我们并不需要将他从诞生时关起来,只需要从他相信身心同一论的逻辑时,开始做这个实验——将之按照上面的条件关起来——生活必需,如食物、水、阳光、衣物、生存温度可以提供,余者不能提供。这个人的知识和技能真的会日日增长哉!?当然,做这个实验时,有个对比实验,就更加能说明问题了!我非常迫切的希望,所有坚持身心同一论者能够一一亲自体验一番其中历程,然后再大放厥词不迟!
第五,如果身心确实是同一种事物,那么请看一些事实:子女的身体不是你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但当子女出现得有疾病、意外丧命、违法坐牢、不孝双亲等情况时,你就应当无痛无恙,因为你的肉体并没有受到丝毫损伤,依照身心同一论推理自然是身无痛无恙,心也无痛无恙,但是实际情况又如何呢?对于妻子、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同样遭遇上面提到、未提到的各种苦难时,你是否一样无动于衷?对于朋友、老师、同事、同学、邻里乡亲等人遭受疾病折磨、意外丧命、违法坐牢、红白喜事、悲欢离合、生离死别等痛苦时,你就应当无痛无恙,因为你本人的身体没有丝毫损伤,但现实生活告诉我们什么呢?你所拥有的钱财、汽车、住房、衣物、生活用具、家产等身外之物,当它们被洪水漂没、大火吞噬、依法充公、败家子散尽、强盗抢劫、小偷窃取、地震损坏、大风刮走,你的身体此时此刻并无半分损伤,你的心情也无半分损伤吗?你所拥有的名誉、权利、工作一旦丧失,你的身体此时此刻并无半分损伤,你的心情也无半分损伤吗?官场上、商场上、情场上、工作中的明争暗斗,百姓中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你的身体与对手身体并没有进行明争暗斗,你的心情也无半分损伤吗?当你在社会生活中,听闻到牺牲烈士的英雄事迹、受灾群众家破人亡的事情,听到飞机、轮船、列车、汽车交通失事,看到豢养的宠物、饲养的动物死亡,看到丢弃的婴孩正在走向死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经受残忍待遇,听到或/和看到森林正遭受大火的毁灭、乱砍乱伐,看到或/和听到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经历,看到或/和听到恐怖主义行径所带来的残无人道行为,看到或/和听到非法狩猎、乱杀乱捕……此时此刻,你本人的身体没有丝毫损伤,但你的感受亦没有丝毫震动乎?
第六,按照身心同一论的逻辑,我们常常听、说、用的许多表达身心异同论的词语、成语,如“口蜜腹剑”、“口是心非”、“人心隔肚皮”、“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四肢发达,头脑简单”、“好人坏人又没写在脸上”、“心肠狠毒”、“心如蛇蝎”、“心里害怕/恐惧”、“吓/惊呆了”、“心病还需心药医”……就不能使用了。如此以来,认同身心同一论的人,其言语、文章中就不能使用任何能表达出身心异同论的词语、成语,如此才能真正与身心异同论化清界限,但是他们真的能做到乎?除了哑巴且不会写字者或许可能真的做到——但当哑巴存在于世上,就已经证明身心同一论是错误的。又,骂人时,骂了你什么呢?是骂了你眼睛、耳朵、鼻子、舌头、皮肤、大脑、基因、细胞、精神?按照身心同一论的逻辑,自然是骂了你的眼睛、耳朵、鼻子、舌头、皮肤、大脑、基因、细胞,而没有骂你什么人的精神——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如此则每个人在听到骂人的话时,就不应当产生反感、伤心、反驳的心理活动/言语相击,但谁人会这样呢?是身心同一论者乎?他如果真的可以做到,那我们地球上60亿人就一一将其漫骂之——人体大约有40~60万亿个细胞,则60亿人每人大约可以漫骂其一万句脏话——看其反应如何!只要有一次反感、伤心、反驳、逃避的心理活动或/和反唇相讥表现,就已经证明身心同一论是荒谬的!
因此,身心同一论的观点是严重的思辩与现实相脱节,既不能用思辩进行推证,也不能用现实生活来验证。它是空中楼阁,图有虚名罢了。若当这样的人提出这样的观点,我们为了验证是否如他或她所说的那种情况存在,而采取各种残忍的办法来对付他,他或她是否还会叫嚣喊出这样观点呢?
1.4.5 身心不同
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人和其他动物的身体、精神不一样,何能转生、续存?”
我说这是极其错误的说法。通过目前科学研究发现,人的身体和其他动物身体构成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由细胞构成的,一个细菌、一头大象、一条狗、一只鸡……它们之间的差异是非常微小的,都是由细胞构成的。而且即便有人提出这些细胞也是存在差异的,比如基因、染色体之类,那么该理也不具有最终说服力,为什么呢?因为细胞只是宏观物质身体的存在形式,尚并非最后存在形式,因为我们继续追问细胞的构成,如此层层拨皮,必然会回归到分子、电子、原子、夸克等微观物质上来,如此这般,该理尚具有说服力乎?正由于存在这些疑问、必然,因此在1970年成立了国际量子生物学会——专门通过分子水平、电子水平等微观层次研究生命现象和本质的组织。
又有人会说:“他们之间的精神不同,因此,不可能转生。”那我不禁要问,人和其他动物精神要素究竟有多大差异?精神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四种,即感觉感受、行为活动、思维思想、意识生灭,这四种构成要素在其他动物中不是普遍存在吗?
人有阶级之分,狮子的等级制度更是森严!人能劳动,那么翻番动物类书籍,几乎所有的动物都有劳动——虽然动物的劳动不同于人类劳动也罢。人类有语言,那么其他动物就没有语言了?人类能够思维思想,看看许多的动物不是一样也会思维思想吗?许多人认为,其他动物是没有思维思想的。这显而易见是错误的。如果其他动物没有思维思想,那它们是如何获取食物的?是如何躲避灾难的?是如何相互自救的?是如何救助人类的?……又,低能儿、精神病、胎儿、新生儿、毒瘾发作时……与其他动物相比,其他动物显然要比低能儿、精神病、胎儿、新生儿、毒瘾发作时……聪明,低能儿、精神病、胎儿、新生儿、毒瘾发作时……显然是存在思维思想的,这就证明其他动物具有思维思想而不是没有思维思想。只需要好好研究动物学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人类特征,一样会在其他动物身上找到而不是人类独有!一个普通人可能不会相信,但是翻番有关介绍动物之类的书籍,你自然就会得到确认。所有的差异仅仅只是表现的突出与一般而已,并非有一样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
一方面,我们说动物之间是进化的,这是什么意思?说到底就是身体之间部分特征得到延续,部分特征得到变异,那么他们的精神特征又是如何得到延续和变异的?既然承认进化论,那么就不要说人类的特征,特别是精神上的特征会独有,而应当同样承认人类的精神并非是独有的。翻番动物类书籍,人类除了创造力和智慧外几乎没有一样是特别突出的。但是这仅仅只是一个泛指,并非是所有的人都会比其他动物显示出创造力和智慧,这只要看看历史上的昨天和今天就会明白。有许多人的创造力和智慧是无法与某些动物相提并论的。比如,吸毒者、人贩子、虐待狂、白痴、精神病、“寄生虫”、恐怖分子、腐败分子等与忠实的狗、慈悯的海豚、勤劳的蜜蜂、温和的牛羊、猴子、马、飞燕、大象等相比,谁者更值得赞赏呢?人虽然聪明,但是地震、雨水、洪水来临,却往往不知道,而许多动物却事先知道似的,并做出应急反应。
因此,人没有一样精神世界内事物是绝对超出其他动物而独有,只能说突出而不能说独有。它们两者之间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差异而忽略,甚至抹杀自己曾经认可的共性。
该问是错误的,它是出于主观妄见,片面的认识,而非事物之理。
1.4.6 形体永灭
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人的身体——肉体必然死亡,而人*肉体得到存在,既然死后没有肉体,又如何续存、转生?”
我说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这种看法反映出他对事物存在形式的认识是狭隘的。这种看法肯定生命形态只有唯一的存在形式,即宏观物质形态,更准确的说是宏观物质形态中特殊的存在形式——细胞形态,而否定存在其他的生命形态。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同样是水,液态水、固态水、气态水以及等离子态水,存在形式并不相同,难道能够否认它们是不存在的吗?
人的身躯是人的精神依附的基础,人死之后,必然会有一部分身体得到延续,就像是液态水和固态水时刻会有一部分变为水蒸气一样,人的身体也会是这样的,必然会有一部分身体变为类似于水蒸气的身体——人眼无法看到的身体,使得身体得到延续。水蒸气我们肉眼能够看到吗?人死之后,变为鬼神也是同理。无论是何种身体,身体总会有延续,只要人的内部矛盾性存在,就必然存在这样的过程。
我们在强调精神与物质之间依存关系时,往往强调精神对物质身体的依赖关系,而忽视甚至否定物质身体对精神的依存关系,这种有所偏向和失衡的杆秤是否是摆正位置了呢?我们又有多少人出于中立眼光看待这种依存关系呢?我们知道,精神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社会活动必然随之出现,从而形成矛盾以及当下、一生都无法解决的矛盾,这些矛盾非物质属性,只能在精神世界内存在与演化——并非与物质活动无关,只要存在这些没有化解的矛盾,依照矛盾定律,自然只有继续存在下去,而不是消亡殆尽。既然存在精神世界内矛盾,就意味着精神继续存在,精神继续存在,按照精神与物质身体依存关系,自然而必然推出由于精神的续存使得物质身体得到延续而存在,这才是正确的逻辑推理,而不是颠倒的、肤浅的、愚昧的、片面的逻辑推理——片面强调精神对物质身体的依赖关系,而忽视甚至否定物质身体对精神的依存关系。
我们知道,人的身体是由细胞构成的,那么,人单纯拥有细胞就能够存在吗?细胞之间的水分、无机物、有机物、微量元素、维生素、蛋白质、糖类、脂肪等等就能够忽视吗?何况人之所以为人是由于人的社会性客观存在,而不是由于物质身体中细胞存在而确立的。可见单纯说人的物质基础是细胞是不全面的,甚至是一叶障目的、一偏概全的说法。人的身体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原子、分子、离子的基础上。我们说细胞是人的身体构成只是一个较为宏观的范畴,而不是根本。若继续追问细胞是由什么构成的?如此层层无尽的追问,那么最后必然会落到原子、分子、离子等等微粒的理念上来。
人生前,这些原子、分子、离子等等微粒在聚合时只是量变,在长期的聚合变化中,最后质变形成新的个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鬼神之流。人活着时,肉眼只能看到由原子、分子、离子等等微粒构成的巨大集合体,而单个的原子、分子、离子等等微粒我们的肉眼看到了吗?一粒沙子虽然很小,可它拥有的原子数,却是惊人的!一个细菌很小可它拥有的原子、分子、离子数目也是惊人的!综观的讲,只有这些原子、分子、离子聚合到一定程度,一定数量我们的眼睛才能够看到,当小于这个阈定值时,就算它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也是看不到的。我们看不到就说没有,这就难免发生错误。活人的物质身体是由力把各种物质成分统一和联系在一起形成的,只要有力存在,于人死之后,就会把微观物质重新聚合和统一在一起形成新的物质身体,此即微观物质身体。
人死之后,人生前的原子、分子、离子、夸克等等微粒必然会有一部分聚合成团形成新的个体。换而言之,人生前这些原子、分子、离子、夸克等等微粒的巨大集合体在人死后,通过质变重新聚合为新的个体。物质身体的内力把这些原子、分子、离子、夸克等等微粒联系和统一在一起形成微观物质身体,与此同时,精神世界的内力把精神世界的各差异性联系和统一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精神活动,再由于物质之力与精神之力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使得物质身体与精神世界既对立又统一,由身心斗争而推动人向前发展。这个说明应当明白,物质与力是不能绝对分离而独存的。
如果非要认定细胞肉体死亡,精神就永灭,那也只有通过证明精神只与细胞存在相互依存关系,且是同一性关系,而与其他物质不存在相互依存关系,然后才有可能证明出随着细胞肉体死亡,精神就永灭。但是这可能吗?正因为存在精神与原子、分子、离子、夸克等等微粒的相互依存关系,所以,才存在肉体死亡之后,物质身体的内力把这些原子、分子、离子、夸克等等微粒联系和统一在一起形成微观物质身体,精神世界的内力把精神世界的各差异性联系和统一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精神活动,再由物质之力与精神之力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使得物质身体与精神世界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整体。如果确实没有精神与物质/微观物质的依存关系,人死续存的推论自然不能成立。但是存在这样的事实吗?
我们的眼睛就是建立在大量的原子、分子、离子等等微粒聚合基础之上,因此,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们的眼睛必然看不到许多的东西,包括细菌、病毒、衣原体等等微生物,也包括比微生物更为细小的生命形式。即便是这些细小的生命身体很大,比如身高可以达到336万千米,但是因为他们的原子、分子、离子、夸克.等等微粒构成聚合度仍然很小,达不到我们所能看到阈值,也就自然看不到了。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只要我们的文明不中断,我们终究会有一天可以看到鬼神之流的生命形式,这是必然的。当我们的科技发展到那一步,人类许多的秘密都将会揭开。
人的肉体腐败溃烂——这个观点毋庸置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出物质形体就此永灭。推理是否得当,必须就事物变化之理来推断,而不能主观推断,这是认识事物的最基本准则,否则我们不可能认识任何一种事物——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来说,就是依照事物的本来面貌来认识事物本身,而不是依*主观来认识事物。对于人死亡之后是否会继续存在物质形体的推断,也必须根据事物发展变化之理来推断,而不能主观臆测妄下断言。我依照矛盾规律来推断出,人死亡之后必然存在新的物质形体,这并非背离马克思矛盾观点,而是紧紧跟着马克思观点、立场而推出的——除了曾前的僵硬观点对此会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甚至会惊叹此论!但只要跟着矛盾规律进行推理的认识就必然是如此结局,且不会骇异莫名!
若单独从理论上推断出如此“奇谈怪论”,并没有说服力,最主要的是必须有一定的实践做为检验求证的依据,如此才有说服力。而对此之实践验证是很多的,但由于先入为主的理念作祟,无神论者往往还没有对有神论提供的证据进行思考分析、进行逻辑判断、进行实地考察,就已经嗤之以鼻了!这种治学精神是否正确呢?无神论者是否反思过呢?
1.4.7 物质身体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提出:“人的身体是属于物质的,因此追求物质的、感官的各种享受就是最好的人生理念。”
这种说法既为许多普通百姓接受和信奉,也为许多唯物主义者宣扬,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对于人的身体属于物质,这一点没有人会怀疑,但是却很少有人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人们往往以肤浅的、表象的、片面的、静止的认识论来解释现实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因此出现许多认识上的错误观念。我相信世界上所有的思想都没有佛教对于人的身体认识清楚,这其中原因很多,限于篇幅,不可能说很多,这里简单的列举一二。在《大宝积经•勤授长者会》记载:
于时世尊说此偈已,复告五百诸长者言:“若诸菩萨发胜志乐,趣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应观此身四十四种。何等名为四十四种?一者此身可厌,性无和合故;二者此身臭秽,脓血常流故;三者是身不坚,毕竟败坏故;四者是身羸弱,支节相持故;五者是身不净,秽恶流溢故;六者是身如幻,诳惑凡愚故;七者是身疮门,九处常流故;八者是身火然,欲火盛故;九者是身为火,嗔火猛故;十者是身遍然,痴火遍故;十一者是身盲冥,贪嗔痴故;十二者是身堕网,爱网覆故;十三者是身疮聚,疮遍满故;十四者是身不安,四百四病故;十五者诸虫住处,八万户虫故;十六者是身无常,毕竟归死故;十七者是身顽痴,于法无知故;十八者犹如瓦器,生住坏故;十九者是身逼迫,多忧恼故;二十者无有救护,必坏灭故;二十一者是身险恶,谄诳难知故;二十二者如无底坑,诸欲难满故;二十三者如火受薪,贪色无厌故;二十四者身无厌足,贪受五欲故;二十五者如被捶打,随损害故;二十六者是身不定,盛衰增减故;二十七者身随心转,不正思惟故;二十八者身不知恩,必弃冢间故;二十九者身为他食,狐狼所啖故;三十者身如机关,筋骨相持故;三十一者身不可观,脓血粪秽故;三十二者身不自由,依饮食生故;三十三者身妄缠裹,终败坏故;三十四者身为恶友,多逆害故;三十五者身为杀者,自残害故;三十六者身为苦器,苦所逼故;三十七者身为苦聚,五蕴生故;三十八者身为无主,众缘生故;三十九者是身无命,离男女相故;四十者是身为空,应观蕴界处故;四十一者是身虚妄,如梦中故;四十二者是身不实,如幻化故;四十三者身为幻惑,如阳焰故;四十四者身为欺诳,如影像故;是为四十四种。菩萨作是观时,所有身命、爱欲、舍宅、饮食、衣服、车乘、香鬘一切乐具,皆悉厌离,无所顾恋,速能成就六波罗蜜,疾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这里提到关于身体的认识有四十四种之多,其中既包括我们熟知的认识,也包括我们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认识——因为我们常常思考的很少,因此虽然承认这些是事实,也会在碰到具体的事情而糊涂起来,甚至否认之。对于很有不少人因为身体的物质属性从而得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崇尚权利等等认识,其所提供的依据往往离不开这些认识范畴,甚至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认识,但是,佛教认识更加精深、更加周全,难道不是吗?又有谁人提出过,关于身体四十四种不同的认识?能够有一种、两种认识已经是很难了,何况四十四种认识?但是,佛教并没有因此得出享乐主义、人死永灭等等认识,相反,知道佛教的人都知道,佛教主张自立、利人无求、节制欲望、支持天堂地狱之说。由此可见,所谓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权利崇拜等等根深蒂固的错误思想禁不起上面四十四种推敲、验证——必然错误!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认识根本原因仍然在于对人死永灭论的认可——至少是默认。
从身心同一论和人死永灭论出发,必然推导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权利崇拜等思想。比如希腊时代最著名的唯物主义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就是驰名中外的以享乐主义为目的的学派,古印度著名的唯物主义学派——顺世外道就主张享乐主义和纵欲主义。当这些思想广泛流行,其发展结局必然是人间的家庭伦理、道德、法律将逐渐不存在。为什么呢?社会发展,人的寿命逐渐延长,父母可以很年轻、健壮、漂亮,子女与父母为追求性乐,自然可以乱伦,余者兄弟姐妹之间、亲戚朋友之间也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发生性行为,那样……子女为了个人开销和享乐,自然会冷淡、虐待父母,甚至会抢劫和盗取父母财物,那样,父母的处境又会怎样?不论何人违法,也不管违法事件多么严重,只要行贿给执法人员,而执法人员又是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者,法律的威严自然荡然无存,律法自然会成为摆设和空架子。以法治国、以德育人就成为空话。从政人员充满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权利崇拜等思想,贪污腐败自无可避免。百姓充满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权利崇拜等思想,国难当头就将无人出头,大旱大灾就将无人出力,见义勇为就将成为闻所未闻之事,爱心活动就将成为人类历史上的永恒纪念,如此,则……身心同一论和人死永灭论的说法,是对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巨大作用的否定、蔑视与践踏,如此则对物欲横流、弱肉强食该如何反驳呢?
马克思也曾经出于此种考虑,即害怕人们相信唯物主义,从身心同一论和人死永灭论推导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纵欲主义、权利崇拜等思想,并实施之,因此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有一篇写给他的岳父威斯特华伦的献词,马克思这样写道:“你深怀着令人坚信不疑的、光明灿烂的唯心主义,惟有唯心主义才知道那能唤起世界上一切英才的真理。……您,我的慈父般的朋友,对于我始终是一个活生生的明显证据,证明唯心主义不是幻想,而是真理。”这里马克思就是害怕人们若过于相信唯物主义或/和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就必然产生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纵欲主义、权利崇拜等思想行为,而赞同和支持唯心主义。如果马克思赞成绝对的唯物主义,那提出和实施“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推翻专权暴敛的政权组织,坚持民族平等,解放受压迫阶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等等思想行为就都是一句空话,至少是为自己将来能够实施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纵欲主义、权利崇拜等思想行为找借口。这样以来与强盗又有什么分别?岂非比强盗更加可恶?
相反,依照正确的人死续存论来推论,必然否定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纵欲主义、权利崇拜等思想。因为正确的人死续存论必然肯定今生行为对来生影响,必然把矛盾演化规律思想贯彻到底,必然把“善者得其善,恶者得其恶”这个形式逻辑贯彻到底。这种一杆子捅到底的逻辑推断,自然会否定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权利崇拜等思想,自然会否定奢侈浪费、攀比心态、急功近利、物欲横流、弱肉强食等思想行为,自然会否定强权政治、霸权主义、恐怖主义、自贵*他、嫌贫爱富、欺压良善思想行为,自然而必然的肯定家庭伦理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巨大作用,自然而必然的肯定法律尊严、人格尊严、集体荣誉、国家荣誉的重要性,自然而必然的肯定以法治国、以德育人、为民服务、做民公仆的思想,自然而必然的肯定救危扶困、端正行风、见义勇为、爱心活动的意义,自然而必然的肯定多做公益事业、热心助人、诚恳待人、平等视人、化解恩怨、平息干戈、维护和平、维持生态环境的巨大价值。这样的推断很容易按照“善者得其善,恶者得其恶”的形式逻辑得到确认而不是否定。至于许多人存有人死续存论想法,但是却做出许多伤天害理的不法勾当,必须具体分析而不能说人死续存论是错误的思想。知与行不是一回事情,这涉及到知行矛盾的问题。这里就不多说了。
正由于身心同一论和人死永灭论充斥文化市场/意识形态,故而学生在学习之后,总是无法找到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具体依据,以及没法形成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必要。这样,学生在学习各种知识之后,总是增长没有修剪的“野草和花卉”,不能对所学知识善加利用,——一言以蔽之,所学知识将是无的放失!若认为追求金钱、名利、权利、事业、爱情……即是知识之的,那可就大错特错!经过社会磨练的人,看清世态冷暖的人,根本不会相信这个文字游戏!相反,在正确的人死续存论中,伦理、道德、法律都有存在的具体依据,都有存在的必要。这样,学生在学习各种知识之后,总是增长经过修剪的“树木和花草”,既能己身轻松,也能旖旎照人,——一言以蔽之,他们所学知识将会是有的放失!唉,身心同一论和人死永灭论伊于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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