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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三三)
2007年04月10日10:29文章来源:地藏莲社作者:佚名访问次数:3006 字体: 繁體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三三)

1.3.3 我存在的思辩
社会当中,我们常常提到“我”这个概念,那么,对于“我”的存在得到确认的具体依据是什么?你真的知道“我”的具体含义吗?
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很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这是一个极其深刻而复杂的问题。在前面我已经提到,确认自身存在的最基本依据是识蕴中相续流变的直觉能力。但是,许多人并不很是明了。因此出现许多模糊的、肤浅的、颠倒的、神秘抽象的“我”的存在确认,下面具体分析一些认识。
1.3.3.1 真我与假我
我们常常说起“我”,这是社会生活中必然需要的名词,否则交流就成为困难。虽然我们经常在用“我”,但是我们却很少思考过“我”的真实性如何。我在前面说过,任何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必然具备实在性与虚幻性双重属性,对于“我”的存在也是如此,必然具备实在性与虚幻性双重属性,这既是运动变化决定的,也是事物本质决定的。我是真我与假我的对立统一。真我与假我存在对立统一规律,即真我与假我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
从运动变化来说,人的诞生到老死过程中,究竟哪一阶段、哪一时刻是真正的我呢?胎儿、婴儿、孩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究竟哪一个是真正的“我”?他们各自的身体、思想想法、对外界的感受、人生体验、追求、具体行为难道是一致的?如果不是一致的怎么能够称的上是真正的自我?因此,这种自我意识是一种虚幻性的东西——只因为这些阶段都存在五蕴,因此被我们误以为有一个不变的自我存在。
从事物本质上说,人的物质身体是虚幻性存在状态。各个物质成分被析解之后均是电子、原子、质子、中子之类微粒,而这些微粒都具备波粒二象性,只是因为各种力的束缚才使得它们的本性被另一种状态替换,只要束缚它们的力被解除,它们就会恢复本性。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人的物质身体是处于飘动不居的状态当中,只要条件适当就会显现本来面目。对于我们人来说,确认自己是实在性的事物最主要是由于物质身体的实在性——精神因素虽然非常重要,但是对于人来说,确认实在性是处于次要地位的。由于物质身体本身就是虚幻性的,因此所谓实在性仅仅是对五蕴总体的肯定,并非实际。
我们愈时刻、愈反复、愈深入、愈客观、愈全面、愈究竟的反省自我,终将会发现如此事实:
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在变灭之中,究竟是前一刻钟的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是我,还是后一刻钟的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是我?如果前一刻钟的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是我,可它已经过去!如果后一刻钟的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是我,可它还没有到来!如果是当下/现在的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是我,可它却没有停止前进的步伐!——我们虽然有主观能动性,也希望留驻美好的瞬间,然而主观能动性、希望、一切努力面对前进、发展、运动中的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总是显得苍白无力!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前进的步伐并不会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同佛教《金刚经》说的那样:“一切有为法(主观意志活动),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恩格斯这样说:“如果简单的机械的移动本身包含着矛盾,那么,物质的更高的运动形式,特别是有机生命及其发展,就更加包含着矛盾。……生命首先就在于:生物在每一瞬间是它自身,但却又是别的什么。所以,生命也是存在于物体和过程本身中的不断地自行产生并自行解决的矛盾;这一矛盾一停止,生命亦即停止,于是死就来到。同样,我们看到了,在思维的范围以内我们也不能避免矛盾,并且我们看到了,例如,人的内部无限的认识能力与此种认识能力仅在外部局限的而且认识上也被局限的个别人们身上的实际的实现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在人类时代的无穷的——至少对于我们,实际上是无穷的——连续系列之中,是在无穷的前进运动之中解决的。”《金刚经》中说:“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这些,毫无疑问的都表明自我的虚幻性是最主要的存在形式,而自我的确认不过是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在运动、发展、前进中延续性的客观表现与回音假象罢了!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知道“我”是虚幻性占有最大比重,而实在性只占有很少比重。这些思想,佛教以“人无我”简洁明了的概括之。对于实在性自我——真我,最主要的确认依据是五蕴时刻处于延续性当中,而不是依据什么真常不变的自我进行确认。
在人死永灭论中,真我与假我的对立统一规律必然是不存在的,而在正确的人死续存论中,真我与假我的对立统一规律必然是存在的。
1.3.3.2 真我猜想
上面,我分析了自我的真实性。由于这种真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我,而是五蕴延续性形成的假象——许多人并不明白,因此就出现了许多关于自我的猜想,这里简单介绍一些。
1.3.3.2.1 我就是五蕴
我就是五蕴,这是普通百姓最容易形成的观点——普通百姓并没有五蕴的观念,但其确认自我的依据实际上就是如此结果。前面我已经说过,五蕴具有实在性与虚幻性、间断性与延续性特点,而普通百姓在具体思考时往往舍弃虚幻性、间断性特点,把实在性、延续性从对立统一关系中——实在性与虚幻性对立统一关系、间断性与延续性对立统一关系,剥离出来,单取一面认证,因此自然得出我就是五蕴的错觉、错误观念。
佛教并不这样认为,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
1、五蕴皆非自主,故非真我。例如《佛说五蕴皆空经》记载:
尔时世尊告五苾刍曰:“汝等当知,色不是我,若是我者,色不应病及受苦恼,我欲如是色,我不欲如是色,既不如是,随情所欲,是故当知,色不是我。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这里佛陀简洁明了的分析,指出五蕴没有一蕴属于自主的事物,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真我。这种说法并不否认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与主宰并非同一种含义,不能搞混了。
2、五蕴皆悉无常,故非真我。无常是运动的一种变相说明,就象马克思等人总结矛盾规律时说,矛盾就是运动,运动就是矛盾——并非原话,但大意如此。关于这些内容前面已有摘录,就不重复了。
还有其他方面的分析,就不一一列举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可以确认五蕴并非真我。因此说五蕴是我只具有世俗间交流的意义,不具有实际意义。
1.3.3.2.2 五蕴非我,有神另立
五蕴非我,有神另立。这是说承认五蕴并非真我,但又为了确认自我存在真实性,从而假想有一真神存在于五蕴当中,这个假想的神即真我。这种观点具有很大的市场,比如中国道教,西藏佛教,印度婆罗门教,古书《黄帝内经》等均有描绘,甚至有描绘神的大小、肤色、服装等等。
这种观点很具有迷惑性,但禁不起分析。如果这种神是真实存在,那么它的作用就应该时刻发挥作用,从人的诞生形成合子时期开始,到人死亡都应该时刻觉察到它的客观存在,实际上从没有这种可能。另外,如果确实存在这神,每个人自然不应该丝毫忘记从前经历过的任何事情(无论巨细)——经历事件的欢乐感受、痛苦感受等等,但现实生活却从没有如此可能与经验。因此这种虚构的真我并不客观存在。
还有其他一些关于真我的猜想,主要是宗教徒和修道士深入思考后提出的观点,比如认为虚空、大地、水、火等为真我,这些观点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就不探讨了。
这里,我需要说一些问题。我认可存在微观身心——在一些人看来与某些宗教所说的“自身的”元神(道教多见)、本尊(西藏佛教多见)具有可比性,但是这并不完全一样。因为这些教派所说的元神、本尊具有真我的含义,而我所提出的存在微观身心并不是说这些微观身心就是真我,这必须进行区分。微观身心、宏观身心均是自我存在的形式之一,都具有辨证运动规律,都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都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都具有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都具有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并非真我。修道士确认自身微观身心存在是可贵的(微观身心仍然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具有运动发展规律、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但他们妄念中把微观身心(元神、本尊)当作真我(不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不遵循运动发展规律、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则是错误的。很可惜他们往往把元神、本尊当作真我,出现颠倒的认识。而婆罗门教更加把元神、本尊等微观身心当作真我,比如他们形容为“如黄衣,如白羊毛,如赤甲虫,如火焰,如白莲花,如电光突闪”“其小小于麦粒芥子,其大大于地、天、世界”,“与梵相合,则脱轮回”,等等。这些思想自然不是我所表达的微观身心含义。
从这些关于“五蕴非我,有神另立”的“真我”猜想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真我”猜想其实质均是客观唯心主义反映,因为它们符合客观唯心主义的某些定义——不是完全符合,因为道教和西藏佛教没有强调物质世界是精神实体的体现或产物。这种观点的批判在佛教中随处可见,比如《大智度论》、《百论》、《瑜伽师地论》、《阿含经》等佛教典籍,就对这种观点批判的很多。因此,佛教对客观唯心主义的批判远远早于任何思想家对这种唯心主义的批判!
1..3.4 佛教“灵魂观”
1.3.4.1 一般认识
在佛教中,是不谈论灵魂的。既不否定,也不肯定,而是采取14或16不正问来说。否认它的存在是错误,肯定它的存在也同样错误。这里涉及到断灭与延续对立统一性的深刻问题。这样的观点在佛经中多处提到,这里以《佛说佛母出生三法藏般若波罗蜜多经•显示世间品》来进行说明。经载:
佛告须菩提:“又复如来因般若波罗蜜多故,如实了知无量无数众生,及诸异见补特伽罗诸行出没,云何如来知诸众生,及诸异见补特伽罗诸行出没耶?须菩提,所谓了知众生所起诸行出没,依色而生,依受、想、行、识而生。云何依色、受、想、行、识生耶?谓诸异见补特伽罗起,如是见我及世间是常,色是常,我及世间是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如是我及世间是常,受、想、行、识是常,我及世间是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受、想、行、识是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又复我及世间是有边,色是有边,我及世间是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色是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如是我及世间是有边,受、想、行、识是有边,我及世间是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受、想、行、识是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又复死后色如去,不如去,亦如去亦不如去,非如去非不如去,如是受、想、行、识死后如去,不如去,亦如去亦不如去,非如去非不如去;又复身即是神,身异神异,如是色、受、想、行、识即身即神,色、受、想、行、识异身异神。是见皆依五蕴所起,此等皆是补特伽罗别异痴见,如来一一如实了知。”
在这里,佛陀对许多重大的问题进行了说明,虽然我摘录的经文没有做具体分析,但是我们通过最后的观点来说,佛陀对这里提到的问题均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古代汉语描述的问题,所以具体的断句都存在分歧,而语意就更存在不同认识,所以这里需要作些简单翻译和解释。
上面提到的问题主要是:
1、我、世间(世界同义语)、物质是常存的事物;我、世间是变化无常的事物;我、世间既是常存的事物又是变化无常的事物;我、世间既不是常存的事物又不是变化无常的事物——四种不同认识。
2、色、受、想、行、识(众生存在的五种依据、必要要素)是常存的事物;色、受、想、行、识是变化无常的事物;色、受、想、行、识既是常存的事物又是变化无常的事物;色、受、想、行、识既不是常存的事物又不是变化无常的事物——四种不同认识。
3、我、世间是有边的事物;我、世间是无边的事物;我、世间既是有边的事物又是无边的事物;我、世间既不是有边的事物又不是无边的事物——四种不同认识。
4、色、受、想、行、识是有边的事物;色、受、想、行、识是无边的事物;色、受、想、行、识既是有边的事物又是无边的事物;色、受、想、行、识既不是有边的事物又不是无边的事物——四种不同认识。
5、人死后色、受、想、行、识五种要素各自完全得到继续;人死后色、受、想、行、识五种要素各自完全没有得到继续;人死后色、受、想、行、识五种要素既是各自完全得到继续,又是各自完全没有得到继续;人死后色、受、想、行、识五种要素既不是各自完全得到继续,又不是各自完全没有得到继续(这种认识又可以认作,人死亡之后神识去、无去、去无去、非去非不去)——四种不同认识问题。
6、肉身或者身体就是精神——就是范缜一类人坚持的观点,物质与精神同一性、身心同一论。
7、关于“身异神异”,这个词语存在歧义,可以有多种含义。物质身体(主要是指肉体)与精神各自(绝对)不同——但有相互依存(这里相互依存不是指物质与精神之间的相互依存,而是指肉体与精神之间的相互依存),这是一种理解;肉体与灵魂的物质属性不同(身异),人的精神与灵魂的精神属性(绝对)不同(神异),这是一种理解。
8、色、受、想、行、识就是身体和精神(灵魂或者别具的独立于肉体的精神实体);色、受、想、行、识既不是身体,也不是精神(灵魂或者别具的独立于肉体的精神实体)的具体实在。
7、8两种观点,主要反映在宗教内容以及非常深刻的探讨灵魂观基础上,一般百姓是想不到的,这里也不做探讨了。
这些认识,在佛教中有不同的描述,但大意相当,被称作“十四不正问”(十四种不正确的提问),如果回答,更加错上加错。
上面提到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观点。为什么呢?下面再简单说说。
1.3.4.1.1 常在与无常
常在与无常是一对辨证统一的矛盾双方,不能单独拿出来提问。有边与无边也是一对辨证统一的矛盾双方(不做说明了)。至于矛盾同在——比如既是常存的事物又是变化无常的事物,或者矛盾同时否定的说法——比如既不是常存的事物又不是变化无常的事物,也是错误的问法,为什么呢?矛盾同在的提法忽视任何事物都具备实在性(自性)与虚幻性(无自性)的对立而统一矛盾关系,这样自然错误。而矛盾同时否定的说法更加不符合实际,因为它完全否定矛盾的客观存在。
这里我需要特别指出一点,关于事物是变化无常、运动性的描述、提法,在小乘佛教、部分大乘佛教经典中都提到,辩证唯物主义更加坚持此类观点,但是这个观点仅仅在一定范围内是适用的,而不适合对同一个事物进行具体、深刻的分析。为什么呢?这主要是出发点不同。这种情况就如牛顿力学定律,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它需要条件的限定——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变化都需要条件限制,这本身就决定了定律的存在需要条件限制。如果超出限定的条件就可能出现错误。对于这样的说法也是如此,需要分清具体限定条件。
对于任何事物具备无常性,也就是运动性的规律的认识仅仅是认识事物的最基本基础——虽然并不全面,但是我们可以接受它,使用它。
1.3.4.1.2 断灭与延续
关于人死亡之后的认识,有灵魂与无灵魂是普遍的二元分类方法,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但是比较合理。而佛陀在这里提出四分法,即有灵魂、无灵魂、有无同在灵魂观、非有非无双重否定灵魂观。这种说法比较复杂,可能更加准确些,但是就普遍意义来说,不容易被人们接受,所以本人也采用二元分类法。这里并不想就四分法具体内容进行讨论,而只是就普遍认可的观点进行探讨。
关于人死后是否存在灵魂——某种精神与物质结合的实体,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这个问题对于搞清事物断灭与延续的关系来说,很容易解决。这些关系在前面已经说了很多,这里就不再重复。
这里主要说说上面5的观点。对于矛盾来说,在发生质变之后,不会没有继续的载体存在,这种载体不能简单的用完全继续——A=B,或完全否定——A≠B,来表述和说明。这些说法都不是准确的揭示。比如,一棵树,把它烧成灰烬,树与灰烬不能划等号,也不能划不等号,如果划等号就意味着树与灰烬是等同的,这显然错误;如果划不等号,那就是说树与灰烬没有任何关系,可是我们都知道没有树,就没有灰烬(树形成的灰烬),这里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何况树与灰烬同属于物质。所以佛教对这些问法均是否定的。
至于身心同一论,我在其他地方说的很多,就不再重复。
1.3.4.2 佛教轮回
1.3.4.2.1 佛教轮回与否定之否定规律
本文时常讲到否定之否定规律,那什么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呢?——由于本人手头一时没有哲学书参考,这样只好就自己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理解,进行一些简单说明,不一定对,以后碰到正确的解释后再修改之。否定之否定规律指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具有保持周期性/重复性和前进性/不重复性的规律。比如,四季,它具有周期性/重复性,每年的四季按照春夏秋冬依次轮转;它具有前进性/不重复性,每年的四季气候往往与同季气候有差异。
在前面,我举说了五蕴各蕴体都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些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无法否认的。
五蕴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主要有两种:
1、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2、五蕴各蕴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指五蕴——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从整体、旁观、进程的角度看,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五蕴各蕴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指五蕴——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从各蕴、自观、自性的角度看,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五蕴各蕴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详细说来,就是:物质身体变化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感觉感受/情感情绪变化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思维思想变化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行为活动变化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意识生灭变化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
生死轮回即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具体运用与表述。五蕴各蕴体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有否定之否定规律,五蕴整体在发展变化过程中也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人生前的发展变化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在人死之后,也同样存在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五蕴各蕴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此即佛教所说的生死轮回。
五蕴各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与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相关存在的。五蕴各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分说,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总说;五蕴各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微观”征象,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宏观”征象;五蕴各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存在基础,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五蕴各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上层建筑;五蕴各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促成因素,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五蕴各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发展结果。
具体说来,佛教中,天人、鬼、畜生、地狱、人、阿修罗、魔王、阎王、上帝等生命形态的五蕴各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存在的,天人、鬼、畜生、地狱、人、阿修罗、魔王、阎王、上帝等生命形态的五蕴整体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也是存在的。在天人、鬼、畜生、地狱、人、阿修罗、魔王、阎王、上帝等生命形态的流转过程中,既有周期性,也有前进性;既有运动中的重复,也有运动中的不重复。佛教轮回说不会只有周期性/重复过程,而形成机械唯物主义的循环论。这样的生命循环论往往只在婆罗门教中存在,比如,《布列哈特奥义书》比喻说,一条尺蠖虫爬到一片叶子的末梢后,又迁移向另一片叶子。《薄伽梵歌》则比喻为,一个人抛弃旧衣服,又换上新衣服。虽然婆罗门教有追求生死解脱的目标,即在目的上否定循环论,可是在对生命流程/轮回理解时,却陷入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循环论,没有达到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认识高度。如果严格按照机械唯物主义的循环论理解,就不可能出现生死解脱。只有循环加前进,才可能/必然出现生死解脱。佛教中某些人士也存在使用机械唯物主义的循环论看待生死轮回的现象。这些情况主要反映在佛教人士对业果轮回的理解上,即业果可否转消的问题。如果使用机械唯物主义的循环论分析,业果自然不存在转消的可能性,而使用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来分析,自然是存在业果转消的可能性。
在佛教界,有个问题深深困扰着佛教人士,即轮回主体是否存在。这是那些没有弄明白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人疑窦丛生的结果。若懂得矛盾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有间断性与连续性的对立统一规律,有实在性与虚幻性的对立统一规律,有质量互变规律,有否定之否定规律,就根本不会产生轮回主体的疑虑。可惜,佛教界几乎没有一位人士指出这些规律,以至于对谁在轮回,谁人受报,谁受解脱,谁去往生,等等问题不能明确解答。我曾看过一些佛教界人士撰写的文章,几乎没有一位人士能有条有理的进行解说,几乎都是含糊其词的敷衍着,甚至出现董子竹在《与南怀瑾商榷•金刚经到底说什么》完全否定轮回、受报、解脱、往生的观点/现象。这是不行的。
1.3.4.2.2 佛教轮回的理解
人死续存论虽然承认人死后有后继体存在,但是并不能够简单的认为就是轮回。轮回这个词语语意不明了,是个很含糊的词语。
一般人都认为佛教坚持人死有轮回存在,实际上,这是极其片面的说法。佛教正规经典并无明确的轮回说,只是佛教徒宣传以及某些佛经翻译没有准确翻译出来,因此许多人都认为佛教明说轮回。
我们知道每个人必然会死亡,这是无法避免的事情。依据唯物辩证法思想,我虽然得出人死亡并没有结束生命历程,可是也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轮回。如果解悟的人说轮回是可行的,而如果仅仅停留在言辞上进行理解,那么必然产生错误的理解、错误的思想以及错误的行为。
正确理解轮回的含义首先要明白唯物辩证法思想的对立统一规律以及否定之否定规律。人生前生命形态与死后生命形态是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事物,这种对立关系既有内在的对立与统一,也有外在的对立与统一,正由于存在这种对立,所以不能简单的在字面上理解轮回。
人的生前精神与物质身体是对立而统一的,死后的生命形态仍然存在这种关系——这种精神与物质身体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改变,人的生前生命形态与死后的生命形态都具有五种基本要素——五蕴生灭矛盾、意识生灭矛盾、六对矛盾、食物矛盾等八对矛盾,因此,存在内在对立统一矛盾。人生前生命形态与死后生命形态,无论是个体的物质身体、精神活动,还是社会意识、社会存在均是存在极大差异,因此,又表现为外在的对立统一矛盾。至于其他生命形态之间的转变可以以此类推,就不一一列举了。
当我们理解轮回这个词语时,如果仅仅理解为绝对的统一关系——比如认为人的死亡,精神犹如一件物品从一间房子搬进另一间房子里,如是轮转下去而不停,而忽视对立的一面、运动变化的一面,那么必然是错误的观点。因为这种认识肯定了统一关系,而忽视甚至否认对立的客观存在,所以就是错误的认识。
轮回是什么意思?佛教中轮回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周期性和前进性相统一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另一种说法,而唯物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规律同样具有这个思想。若认为佛教所说的轮回仅仅具有周期性而否定前进性的客观存在,那么这就是错误的轮回观念。因为佛教从来都没有认为事物是停止不前的运作,如果确实是停止不前的发展历程,佛永远是佛,凡人永远是凡人,从凡人到圣人就不存在实现的可能,那样佛陀指出成佛的践行法门就不存在了。但很可惜我们许多人在理解轮回时都往往片面强调周期性,而忽视乃至否定前进性的存在。这是要不得的。至于佛教对某人前生进行描述时——对其前生的健康状况、职业、生存环境、时代特征、社会地位、钱财拥有量、父母关系、夫妻关系、冤家矛盾等等描述看,往往以五百世甚至更多时间处于相同、相似的发展状态中进行描述,这正是对否定之否定规律中周期性的肯定。在这些相同、相似的条件下又会有所变化——不重复,正是对否定之否定规律中前进性的肯定。但是许多人却误认为是佛教提出玄远、颠倒、幻想、愚昧的说法。其实不然,这并非是佛教故做姿态,而是你没有正确理解否定之否定规律,就妄加评论之故。
如果单纯的认为生死轮回只存在周期性,就完全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反映,而不是佛教、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原貌。即生死轮回∈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生死轮回≠机械唯物主义的循环论。这是必须注意的!但是非常可惜,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理解生死轮回时,往往是这样看待的:生死轮回=机械唯物主义的循环论。——实在大错特错了!
在机械唯物主义的周期性中虽然也是存在“质变”、量变,但是这些“质变”、量变却是无休止的重复,与我们常常说的质变、量变具有不同的含义,不能混淆它们。但很可惜,人们往往以机械唯物主义的循环论来看待佛教的生死轮回观,而没有用唯物辩证法思想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来认识佛教的生死轮回观。这种认识危害极大,必须毫不留情的驱除出佛教。机械唯物主义是不讲质变的,但实际情况却存在质变,为了说明方便,本书说机械唯物主义存在质变。但这种质变只是形式上的质变,而没有性质上的转变,实际上仍然是量变,无非从感官上看有性质上的转变。因此,我说机械唯物主义也有质变,但它是无休止的循环中的量变、质变。换而言之,机械唯物主义的质变与量变是同一的——绝对的同一,静止的同一,同一的同一。这与唯物辩证法所讲的质变和量变是不同的。
另外,佛教轮回说是针对没有实现自主矛盾生灭(主要是六对矛盾,并非是说一切矛盾均实现自主)情况下发生的生命流程来说的,而当实现自主矛盾生灭时,由于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对周围事物、人发生作用——度人过程,佛教往往不再使用轮回这个词语,因为轮回是被动运作,而自主之后属于主动作为,它们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佛教追求生死解脱——摆脱六对矛盾的束缚,其根本目的在于改造世界和圆满自身人格,而不是躲避、消极接受被动的挨打局面——因为爱恨情仇纠缠、物质利益和精神享受的追求而出现的理想与现实差距,从而被动接受现实嘲笑,我们经历的还少吗?这种大无畏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追求吗?这种追求在佛教大乘之中被表露无疑。佛教也最强调、最欣赏这种改造能力,而不是被动接受。这与一般人认为佛教消极是截然相反的。这种改造自身、改造世界的精神动力与马克思提出的某些观点是相一致,马克思曾说过,“以往的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了世界,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改变这个世界”。此所谓智者不谋而合。
所以,同样是说“轮回”这个词语,个人理解也是存在很大差异,乃至是对立的认识,因此就有必要正确理解这个词语,不能胡乱理解,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佛教有时甚至否定这个词语,就是出于许多人理解力低下,不善于思考,又很难碰到明师指点,恐怕出现副作用而否定它。
在早期的基督教中,基督徒是相信轮回的,这种看法一直持续到中世纪。一位有影响力的神父欧里根相信灵魂在人出生之前就已存在,他曾经说过:“每个灵魂来到这个世界,因其前世的胜利而加强,也因其前世的失败而削弱。”虽然基督教发生分裂时,将持有轮回观念的基督教密教——诺斯第教驱除出基督教(553年,君士坦丁堡第二次宗教会议公报说:“凡支持灵魂先在或前生之秘教教义及死后复生人间受报之奇妙主张者,咒逐”),导致基督教现在拒绝相信轮回,但从十九世纪末西方开始对东方宗教发生兴趣以来,相当多的西方人逐渐接受佛教的轮回观念。1982年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显示,美国几乎有25%的人、77%的老人相信轮回。美国的大工业家亨利•福特说:“二十六岁的时候,我接受了轮回的理论,(西方)宗教完全不提供这方面的看法。甚至连工作都无法令我完全满足。如果我们不能把某一世所得到的经验在下一世运用,那么工作就是白费的。当我发现到轮回时,……时间就不再是有限的。我不再是钟摆的奴隶,……我愿意把长远生命观所给予的宁静与别人分享。”其实,基督教的《马克福音》的记载:“上帝国的奥秘,只叫你们(十二门徒)知道,若是对外人讲,凡是就用比喻,叫他们看是看见,却不晓得;听是听见,却不明白。”也可以间接证明轮回的存在。随着西方社会不时报道灵魂转世事件,相信对公元553年召开的君士坦丁堡第二次宗教会议是莫大的讽刺!
至于有些人会说:“我根本看不到轮回,因此,佛教轮回之说完全是错误的假说”。这个说法看似有理,实则错误。一般情况下,每个人都无法看到自己的母亲生自己的过程,也无法看到自己在娘胎的生活情况,难道我们也要因为“没有亲眼所见”“前生”而否定这些情况客观存在吗?这里就不深入批判否定佛教轮回说的观点了。这需要写一本书去批判它。
1.3.4.3 因果报应说
1.3.4.3.1 没有能绝对否定因果的人
许多人对佛教具体教义、具体实践法门一无所知,却可能对因果报应之说有所听闻。但你对佛教这种说法真的了解吗?这里就简单探讨一下。
因果报应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自身行为具有与客观物质世界一样的形式逻辑变化规律,即某种行为就会生起某种结果——此因此果,彼因彼果,不会出现错杂混乱的逻辑规律,更加准确的说必然遵循“善者得其善,恶者得其恶”这种形式逻辑规则。这种说法是建立在对形式逻辑确认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善者不得其善,恶者不得其恶”这种不定逻辑、恶性逻辑、矛盾逻辑。因果报应并不神秘、抽象、虚悬、颠倒,相反却是对形式逻辑的必然认可,假如否认这种逻辑规则,形式逻辑在这里就不存在了。因果报应之所以被许多人误认为神秘、抽象、虚悬、颠倒,那是因为这些人并没有深入思考因果报应之故。
信佛的人当信因果,好多人不信。其实完全不信因果的人是没有的。哲学上,马克思主义说:“内因是主导,外因是条件”这是讲因果;数学上,1+1=2,1+1≠10,这是讲因果;物理上,F=ma,S=vt,这是讲因果;化学上,2H2(点燃)+O2==2H2O,这是讲因果;天文学上,载人航天工程,卫星发射,登月实施,这是讲因果;历史上,通过蛛丝马迹推断历史,这是讲因果;地理上,洪水泛滥,考古发现,天气预报,这是讲因果。
日常生活中,肚子饿了要吃饭,这是因果;瞌睡了要睡觉,这是因果;肺脏要时刻进行气体交换,这是因果;没有钱,你要去挣钱,这是因果;得病了要吃药,这是因果;爱重的人去世,你会伤心,这是因果;子女不孝顺,你会伤心难过,这是因果;财物被盗,你会伤心难过,这是因果;人逢喜事精神爽,这是因果;大的精神刺激,会让人发疯,这是因果……如果你确实不相信因果,那你最好不要吃饭,不要睡觉,不要呼吸,当你吃饭、睡觉、呼吸时,你已经证明你是相信因果的了!
当然,上面这些因果与佛教正信因果是不完全相同的。佛教徒所相信的因果是:自然科学的因果、社会科学的因果、思维科学的因果、生命历程的因果,而普通百姓所相信的因果是:自然科学的因果。普通百姓所不信的,或怀疑的因果是:社会科学的因果、思维科学的因果、生命历程的因果——“善因必结善果,恶因必结恶果”以及“过去、现在、未来,三世因果”。
普通百姓虽然不信,或怀疑社会科学的因果、思维科学的因果、生命历程的因果,但不损害事实/因果的客观存在。比如,地球在绕太阳运动,这是事实,但十七世纪以前没人愿意相信。虽然没人相信,但这个事实并不会消失。地球既不会因为没人相信而停止转动,也不会等到大家相信了它才开始转动。地心引力也是如此,地心引力的作用/因果,每个人都时刻在证实,而当牛顿没说出这个道理以前,也没有人会相信地球有地心引力。事实/因果就是事实/因果,相信之前,事实/因果不会减少,相信以后,事实/因果也不会增加;相信之前,事实/因果不会消失,相信以后,事实/因果也不会消失。总之,一句话,事实/因果的客观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无非是你在时刻证实的过程中——因果/规律时刻在被你证实着——没有冲破无始的颠倒认识,没有提升到清晰的理性认识,没有形成正确的科学理论,没有成为生动的固有理念,这样,虽然因果时刻在被你证实着,你仍将会把因果给否定掉!就如同基督教的大主教们对众多科学家的迫害一样,人数是远远超过那些被迫害的科学家的数量——不相信因果的人是大多数,相信因果的是少数一样——但大主教对科学家的宣判,真的能说是对的?——人数众多的否定因果的人,也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对的!
自然科学必定认可因果,否则自然科学的结论就不存在了。依照唯物主义的说法,物质的运动——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有规律的,有规律的即是有因果的。规律这个词语与因果这个词语可以看作是等同的/等效的。没有规律就没有因果,没有因果就没有规律。——这是很容易证实的!我们都知道,物质世界的运动存在运动规律,精神世界的运动也存在运动规律。这句话也可以这样进行理解,物质世界的运动是有因有果的运动,精神世界的运动也是有因有果的运动。反过来说,物质世界的运动是没有原因没有结果的运动,精神世界的运动也是没有原因没有结果的运动,那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精神世界的运动规律也就不存在了,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呢?当你承认,物质世界的运动存在运动规律,精神世界的运动也存在运动规律,那你已经证明你是相信因果客观存在的。
你若相信精神世界的运动存在运动规律——不相信也是不可能的——那你就应当相信“善者得其善,恶者得其恶”、“三世因果”。之所以你不相信/怀疑社会科学的因果、思维科学的因果、生命历程的因果——“善因必结善果,恶因必结恶果”以及“过去、现在、未来,三世因果”,那是因为你没有将自己一时认可的、时刻运用的、感性把握的、肤浅认识的因果形成思想中固有的、时刻起作用的、强大的、真实的理念,反而被人死永灭论给俘虏了,被社会假象给迷惑了,这样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你对“善者得其善,恶者得其恶”、“三世因果”的信仰。实际上,若人死永灭论真的存在,就意味着精神永灭;精神永灭,就不存在精神运动;没有精神运动,就没有精神运动规律,——这样的结果将会与你对精神世界存在运动规律的认识出现尖锐的、激烈的、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那你该何去何从呢?而若认可人死续存论,这个尖锐的、激烈的、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就根本不可能出现!生前的生命形态中精神世界存在运动规律,死后的生命形态中精神世界依然存在运动规律,不是很容易让你接受吗?难道你非要不相信合理的推论,反要相信非理的推论?
又,人死永灭论、身心同一论、马列主义无法否定:生前时,物质世界/物质身体的运动存在运动规律,精神世界的运动存在运动规律。但问题是:人死亡之后,为何物质世界/物质身体的运动不存在运动规律,精神世界的运动不存在运动规律呢?——他们的推论是自相矛盾的!具体说来如下:
1、∵ 生前,物质世界/物质身体存在运动规律;精神世界存在运动规律
∴ 死后,物质世界/物质身体存在运动规律;精神世界存在运动规律
——这意味着人死续存论是正确的,而人死永灭论是错误的。但人死永灭论、身心同一论、马列主义的推论却是:生前物质世界/物质身体存在运动规律;精神世界存在运动规律;死后,精神永灭,即精神世界没有续存实体,精神世界没有续存作用,精神世界没有续存运动,也就是精神世界没有续存运动规律。这样,如何从运动/运动规律中诞生出了没有运动/运动规律呢?我们无法理解!而马列主义却常说:一切事物均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
2、在身心同一论中,爱/爱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恨/恨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意识/意识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思念/思念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嫉妒/嫉妒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傲慢/傲慢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贪欲/贪欲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无知/无知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疑虑/疑虑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怒火/怒火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妄言/妄言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杀生/杀生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偷盗/偷盗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邪恶/邪恶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善良/善良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欺骗/欺骗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诬陷/诬陷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诚实/诚实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伦理/伦理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道德/道德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叛徒/叛徒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间谍/间谍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反革命/反革命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享乐主义/享乐主义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教条主义/教条主义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机会主义/机会主义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马列主义/马列主义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唯心主义/唯心主义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唯物主义/唯物主义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唯心史观/唯心史观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唯物史观/唯物史观的作用,是某种物质的作用;喜、怒、哀、乐、忧、思、悲、恐、惊,是某种物质的作用;技能、智能、记忆、品德、性格、习性、爱好、志向、幻想、羞愧、内疚、信仰、空虚、寂寞、自私、公道、吝啬、大度、阴谋、勇敢、畏惧、发明、创造、知识、信息、计策、无耻……是某种物质的作用。但问题是:就算认可这种理论是正确的,可物质的运动是存在运动规律的。即上述的精神作用/物质作用是存在有因有果的运动规律的。这就意味着:无论生前,还是死后,上述的精神作用/物质作用是存在有因有果的运动规律的,处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存在形式逻辑,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存在质量互变规律,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然而,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者不承认死后的精神作用/物质作用存在这些规律。因为,一当他们认可死后的精神作用/物质作用存在这些规律,就意味着他们必定要放弃自己的立场!只能将他们导向人死续存论、因果报应、生死轮回的尴尬境地!
综上所述,没有谁能真正的、彻底的、完全的、绝对的否定因果规律!而当你认可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存在因果规律,就意味着认可人死续存论、因果报应、生死轮回是确实存在的!
1.3.4.3.2 心理平衡的坚强基石
每个人都会在生前发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发起之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推动力,产生复杂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必然会作为内在或者外在的主因推动发展的历史进程。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都必然如此。如果发起的矛盾存在巨大差异,结果却是一样的,形式逻辑就不存在了。比如,黄帝、尧、舜、大禹、孔子、孟子、屈原、岳飞、文天祥、李世民、毛泽东、周恩来、雷锋……与纣王、和绅、秦桧、魏忠贤、不孝子、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犯罪分子、社会黑恶势力……他们生前的行为存在巨大差异,难道死后结果绝对一致吗?如果结果绝对一致,在死后都处于绝对安详、幸福、和睦、宁静当中,这样谁人会力行善道?如此的逻辑横行下去,社会不大乱才怪!
唯物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在日常生活中,每每在某人过世后,说起“可以告慰在天之灵了”、“泉下有知,可以安息了”,日常生活中常常说“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马克思追随者也常常说“死后见马克思,可以无愧了”,男女相爱往往说起“来生续缘,再为夫妇”,好友在临终时往往说“来生再为兄弟”,父子亲人在临终时常常说“来生仍为父子、母子、亲人”,喜好某个工作或/和有成就常常想、说“来生仍然从事如此工作或/和取得成就”,某些人谈理想时也常常说“青史留名”、“遗臭万年”、“害怕死后遭人漫骂、戳脊梁骨”,毛泽东、陈毅等无产阶级革命家也常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统统都报”,书籍和口头上也常常说“灵魂高尚、低下……”。如果确实肯定人死永灭是正确的逻辑结果,这些话就不应当说——凡是说了这些话的人自然都有宣传迷信的嫌疑,就应当抓起来进行无神论教育,如此这般,恐怕中国/全世界有99.99%以上的人都要送去专门机构进行思想改造了!
各种各样的追悼会就不应当进行,否则开追悼会的意义又是什么呢?而且追悼会过程中既可以庄严隆重,也可以欢歌笑语;既可以对逝者厚葬,也可以对逝者随意鞭打、唾骂,更加不必进行一生事迹介绍和进行历史评论——不然也有宣扬迷信嫌疑啊!各种纪念活动就更加不应该进行,否则岂非欺骗自己和麻痹百姓哉!并且还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岂非得不偿失?对于黄帝、尧、舜、大禹、孔子、孟子、屈原、岳飞、文天祥、毛泽东、周恩来、鲁迅、雷锋……等人功绩在今天既可以讴歌赞扬,也可以漫骂唾弃。纣王、和绅、秦桧、魏忠贤、东条英机、希特勒、不孝子、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犯罪分子、社会黑恶势力……在今天既可以讴歌赞扬,也可以漫骂唾弃。如果认定黄帝、尧、舜、大禹、孔子、孟子、屈原、岳飞、文天祥、毛泽东、周恩来、鲁迅、雷锋……等人只可以讴歌赞扬,而纣王、和绅、秦桧、魏忠贤、东条英机、希特勒、不孝子、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犯罪分子、社会黑恶势力……只可以漫骂唾弃,就不要说自己是无神论者!因为你若认定人死永灭论是正确的,这些死后之人自然没有受体,没有受体,自然是漫骂也好,赞扬也罢都是同等的啊!但是现实生活又是如何的呢?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就大肆阻挠、抨击,这说明什么呢?
可见,无论多么标榜自己是无神论者,总是会流露出对人死续存的默认。而对于人死续存论提出的“善者得其善,恶者得其恶”这种逻辑规则也总是默认的,否则心理平衡就不存在了。——只是出于口头之争才一过性的说出否定的话。你若绝对的认为,因果报应是不存在的,那你的心理平衡肯定是不存在的!因为你连最基本的讨回公道的欲求都不存在!——但那可能吗?只要你有讨回公道的丝毫欲求,那你已经证明你是认可因果报应的!如果你认定人死永灭论为真理,确实认为无因果报应,那你最好先将伦理、道德、法律完全彻底的否定掉才行!——只有这样,才能彻底与人死续存论/因果报应论划清界限!
在历史上,虽然对伦理、道德、法律能提供可行依据的有许多种,比如神意志论、哲学论证、人性探求,但都难以提供确切的,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立论依据 ——除了佛教的正确的人死续存论。在古代,道德与法律是对立统一的,道德的自觉意识与法律的强制意志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而今天则不然,道德的自觉意识与法律的强制意志呈现出逐渐分离的趋势,以至于明明是违法之事,却在执法者/律学中以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处理,他们都忘记一点,公道在于人心不在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由人制定,由人执行,由人完成,这一系列的从形成到终结的过程都是脱离不了人心/道德意识的。这种舍本逐末的行为,正反映出人心惟危、道德沦丧的困窘局面。这一切的来源在于人们没有强大的、真实的、合理的、动态的支持伦理、道德、法律的立论依据,加上人死永灭论长期作祟,从而使得司法机关成为谋生、耍派头、凌驾于道德和法律之上的机关。——就世界来说,普遍有这种趋势,某些时候/某些地区实际上已经是如此的恐怖局面。
如果社会中普遍认可人死续存论,坚持正确的生死轮回观念,支持因果报应——心理自始至终将会是平衡的,那么,社会意识中就必然有强大的、真实的、合理的、动态的支持伦理、道德、法律的立论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就必然能真正的成为主持公道、扬善抑恶、渗透于道德自觉意识和法律强制意志之中的机关。古代虽然没有很多的法律条款,可是到底有长期以来在文明中沉淀的人死续存论认识,这样道德的自觉意识可以随时转化为法律的强制意志去惩恶扬善。今人的道德的自觉意识,似乎已经开始从数千年文明中沉积的支持伦理、道德、法律的根深蒂固的认识中——神意志论、哲学论证、人性探求——解放出来,这一解放不要紧,许多人都成为人死永灭论者。由于人死永灭论/身心同一论根本不可能提供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这样伦理、道德、法律的根深蒂固的认识逐渐淡化起来——受数千年文明沉淀的影响还没有消失。若这种发展趋势不加以制止,伦理、道德、法律的存在终将会成为社会的多余部分!若伦理、道德、法律成为社会的多余部分,你认为社会还会向前发展吗?若伦理、道德、法律成为社会的多余部分,你认为谁人的心理会是平衡的?——你不这样认为吗?
1.3.4.3.3 因果报应的理解
因果报应承认“此因此果,彼因彼果”,就如同小麦、高粱、玉米、水稻、荷花、大豆、红薯、天麻、人参、白杨、红松各个种源基因不同,各自的根、茎、枝、叶、花、果均不相同。这些植物基因不同,结果迥异。虽然目前基因技术使得某些植物结出另类植物果实,却更加证明“此因此果,彼因彼果”的形式逻辑而不是否定。基因既非简单的物质,也并非离开物质而独存,它包含有某种既定的发展趋势,而此发展趋势并非物质本身所拥有。基因是物质、内部矛盾性以及内在推动力相结合的产物——此即基因的存在本质。单独取出物质、内部矛盾性或者内在推动力就说是基因,并不全面。
植物、动物的各自体性、发展趋势,与水、火等物质体性、发展趋势存在一定差异,此差异主要在于植物、动物具有基因。正是由于基因的客观存在,所以水火等物质不能如同动植物一样,自身可以有根、茎、枝、叶、花、果的循环过程——此循环过程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既有前进性,也有周期性。换句话说,就是既有遗传,也有变异。因果报应正是对动植物基因客观存在的肯定与运用,而且是确认存在宇宙基因的说教,因此它并不神秘。
佛教对因果报应的说明也是遵循个体自身行为所形成的后果,即某种原因——唯物的说就是内部矛盾性,与内在推动力相结合后,在与外缘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后,就会出现某种结果。其说辞就如同动植物发展变化规律一样,具有某种可比性。除非你的智力实在太低下,而不能通过类比形式推证出因果报应说教。
当然,佛教徒在宣言因果报应时,片面强调来生受报,而忽视佛教早就指出的出现结果时间形式有许多种,其中就包括今生受报。这是佛教徒片面理解和宣传所带来的负面消极影响。必须注意!从原因到结果,必然存在时间差,就如小麦、高粱、葡萄、苹果、桃树、杏树、银杏等植物,从种植到收获所需时间完全一样吗?对于人的善恶行为受报也是如此,也是存在时间差的。片面强调今生受报或来生受报均不正确,因为他忽视了原因到结果时间是不一样的,而且善、恶可以在同一个人身上发生,又该如何受报呢?这样复杂的矛盾,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关于佛教因果报应,本人有一文章专门探讨,可以参考。
但有一些不明白事理的人,从佛教因果报应的解释基础——业力之说,孤立的取出业力(唯物的说,就是内在的推动力或/和外在的推动力),而否定原因(唯物的说,就是内部矛盾性或/和外在条件)存在,进行理解,这是不全面的。——这有机械唯物主义外力/外因决定论的味道,忽视或否定主观能动性/内因/内力的作用,自然是错误的理解。至于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此说,制造与佛教说法完全对立的思想、舆论,是很可耻的行径!比如李洪志提出的业力理论,完全就是对佛教业力说法的玷污。他提出的一些关于业力的具体理解、具体行为,早就是佛教所批判的错误理解和错误实践方法。比如,李洪志提出的遇有疾病而不求医、不求药,而任其自生自灭,实在错误至极。因为如果这样的行为是正确的,那么佛教所提倡的六度、四摄、四无量心、十善、八正道、三十七品道等实践法门就不存在了。在佛教中,往往把佛陀当作大医王来供奉,医治身心疾病,如果有病不求医、不求药,那么也就意味着舍去佛陀的信仰、佛教实践法门了。这样还是佛教徒吗?最主要的是,佛教最看重医药,在《优婆塞戒经》等经典就强调,只要是佛教徒,不论是出家,还是在家,不论是医生,还是其他职业,都必须学习医药知识——这也就是许多僧人精通医道之根本原因。而这样的要求在其他宗教、思想体系是很少见的,就是辩证唯物主义——这样伟大的思想体系都没有这样苛刻的要求。佛教之所以这样要求佛教徒,就是非常看重病人生命的具体体现而不是置之不理。只有这样,在病人需要帮助时,就可以应对自如而不是束手无策,或者耽误病情,或者有病乱投医,或者遇疾讳医。而在某些佛经还记载五种杀生行为不属于违反杀生戒,其中就包括为医治疾病而出现的杀生行为。杀生戒在佛教是大戒,佛陀能够如此开明,可以想见佛陀对医药的看重程度。可见,同样一种理论,在不同人理解和实践起来,分明是不同的。正道与邪道相差又有多远呢?只是一步之遥,甚至只是一念之间啊!许多罪犯在认识到自己过错时,对于“正道与邪道只是一步之遥,甚至只是一念之间的差距”体会更深、更明确!不相信吗?找几个罪犯谈谈心就知道了。
佛教等东方宗教说的人死后升天下地,是由自己的生前行为决定的,即自作自受。它肯定了人的自由意志,志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限制人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不对意志自由进行限制的理念,恐怕是形成中国在16世纪之前保持科学技术的领先地位,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从宋、元、明、清开始,统治阶层对意志自由的限制——儒家理学对自由意志的限制是人所共知的——逐渐增强,而西方社会却相反,西方人正从神意志论对人的自由意志的限制中逐渐解放出来,一个束缚,一个解放,相反的进度终于使得中国的科学技术逐渐落后于西方社会。当然,这里仅从自由意志的角度对中国16世纪落后于西方进行探讨)。这与基督教、犹太教等西方宗教所说的原罪说,完全不同。神意志论思想必然对人的自由意志进行限制,这一点,西方的历史已经给予了很好的证明。何况基督教等宗教所说的原罪真有点“莫须有”的味道,为何亚当、夏娃所犯的过失要由人来承担,而亚当、夏娃却可以逍遥自在?这有点的“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乱杀无辜”、“诛连万族”的烟火味了。按照原罪说的逻辑,父债全部由子偿还,而父却可以逍遥自在的躲避责任,这样的逻辑成了什么?——简直乱弹琴!
佛教的因果报应说,肯定了生前行为与死后结局的因果关系,肯定了矛盾主体的承接和演化关系,肯定了人生意义和行为价值,肯定了伦理道德和法律的作用,肯定了行为中的形式逻辑,肯定了对立统一规律,肯定了历史的间断性和延续性相统一原则,是符合唯物辩证法思想的说教。因果报应说是从实践中得来的,而并非仅仅活在主观幻想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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