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门公案虽很多,很复杂,但分析起来,还是有一些规律的。前面已谈到,按公文案牍的不同功用,可以大约将公案分为三类。且如三教老人所言,一类为饱参开悟的师家,记录开悟参学的道法行谊,使后学有所参究,有可依凭。二类为对在学禅僧与师家之间的往来恣诀,问答机缘,如办案资料,是公人执法参究的依据。三类为宗法教育的作用,激励心志,助人开悟如公文布告,警示天下。
另外,我们可根据公案的不同意旨范围将其分为五种类型:参阅《佛光大辞典》,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台湾佛光山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5页。
一类,作悟禅之工具。如话头公案大多即属这一类,话头供人参究,如同教学示范的标本,学生可以从中受到启发教益。
二类,作考验之方法。指公案本身是师家用来考察弟子是否彻悟佛法。如本书第九则“国师三唤侍者”,其用意即在勘验学者禅机,通过对方反应来判断其内心是否解脱自在。
三类,作权威之法范。即确立一种权威的禅门法式,使丛林有所遵从,有所依据。本书“国师无缝塔”、“沩山水牯牛”、“无位真人”、以及“四料简”、“临济四喝”、“吹毛剑”、“黄龙三关”等都属这一类型。
四类,作印证之符信。即禅门师家在勘验佛法之后,对参学者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言语话头,有时也成为确定师徒关系的一种凭信。如本书第二则“拈花微笑”、第六则“六祖和偈”、第十九则“藏头白,海头黑”、第八十八则“慈明虎声”等即属这一类型。
五类,作究竟之指点。即禅门宗师就参禅学佛最根本问题,终极境界的一种灵活开示和指点。这类公案比较多,本书如第三、五、十三、二十一、三十二、七十五则等都是这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