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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二八)
2007年04月10日10:13文章来源:地藏莲社作者:佚名访问次数:2742 字体: 繁體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二八)

1.1.6.4.2.1.2 存在与思维

在马列主义中,存在=物质——马列主义是不决定说存在=物质,这是我经过分析归纳之后得出的说法——这种说法与其说是马列主义的观点,不如说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更加准确些。因为马列主义讲: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存在。如果在马列主义中存在=物质,这句话显然说不通。存在=物质,那精神/意识=?意识/精神=不存在?——最后,只能是意识/精神=不存在。这里涉及到“不存在”,那不存在=?
我查了一下词典对“不存在”的解释,可是查遍整个词典,也没有找到词典对“不存在”的解释。——哦,我明白了,词典对“不存在”不能解释,一旦进行解释,就意味着“不存在”将是“存在”的,而不是“不存在”了;既然是“存在”的,就说明词典对“不存在”的解释与“不存在”本身的含义是自相矛盾的。理智的做法当然就是不解释。——但问题是:若“不存在”真的、绝对的不存在,那就应当是连“不存在”这个词语也不要说、写、用了,为何我们常常在说、写、用呢?
既然词典没有办法对“不存在”进行解释,那只好自己理解了。我在前面曾经提到过,存在与不存在具有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即存在与不存在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的。换而言之,“不存在”一样可以认识,可以解释,可以理解。让我们通过具体的事例来理解什么叫不存在?一本书当其变为灰烬时,书就意味着是不存在的,因为书的实体与作用不存在了,只剩下灰烬的实体和作用;玻璃杯子当其被打碎之后,玻璃杯子就意味着是不存在的,因为玻璃杯子的实体与作用不存在了,只剩下玻璃碎片的实体和作用;粮食当其被我们食用消化之后,粮食就意味着是不存在的,因为粮食的实体与作用不存在了,只剩下粮食成分与粪便的实体和作用……这样看来,所谓的不存在,就是此实体与此作用在向彼实体与彼作用的转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间断/断代的抽象。既没有绝对孤立的不存在,也没有绝对孤立的存在。——因为实体与作用是会变化的、运动的。
对“不存在”的含义搞清楚了,那再接着讨论意识/精神的不存在问题。如果真的按照不存在的含义对意识/精神的不存在进行定性,显然是矛盾冲突的!因为意识/精神的作用在活人来说是存在的,而死人是不存在的。如果活人的意识/精神的作用也是不存在的,那怎样区分活人与死人呢?怎样区分低能儿、植物人、胎儿、新生儿、少年、中年、老年、神经精神病呢?这样看来,词典、马列主义、人死永灭论对存在与不存在的认识是相互分离的,相互孤立的,而不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的。在他们的眼中很自然的形成了:存在=物质,不存在=意识/精神——马列主义、词典并不决定的说,存在=物质,不存在=意识/精神,但他们的表达只能给我们这样的认识——照这样说来,不存在的/已经消失的书是意识,不存在的/已经消失的茄子是意识,不存在的/已经消失的白菜是意识,不存在的/已经消失的箩卜是意识……——这是什么逻辑?简直乱弹琴!
意识认识物质时,必须是要有意识作为认识的前提(之一)。如果没有意识自身作为存在的前提,即便有物质存在,又如何认识物质存在呢?不存在可以认识存在吗?又,意识在认识自身各个差异性时,若正在进行认识过程的意识对被认识的意识对象之各个差异性——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意识生灭、思维思想、行为活动、爱、恨、敌意、傲慢、嫉妒……——进行分别时,如果处于认识过程的意识自身是不存在的;同时,被认识的对象——意识世界内的各个差异性,如,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意识生灭、思维思想、行为活动、爱、恨、敌意、傲慢、嫉妒……——也是不存在的,那我们如何觉之认识的意识存在过程?我们如何对被认识的对象——意识世界内的各个差异性,如,感觉感受/情感情绪、意识生灭、思维思想、行为活动、爱、恨、敌意、傲慢、嫉妒……——进行分别?只有意识自身已经作为存在物之一,才可能对意识自身的各个差异性进行认识,才可能对物质存在进行认识。
在人死永灭论者看来,人生前的意识/精神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们会认定,意识/精神没有实体,而没有实体的东西自然就是不存在的。只有有了实体,才能是存在的。——既没有实体,相应的就没有作用;不可能只有作用而没有实体;但问题是:意识/精神真的没有作用?另外,按照人死永灭论的逻辑,意识/精神的实体与作用生前既是不存在的,却依然能够进行永灭!?——我们如果认定人死永灭论的逻辑是事实,我们将会看到什么局面?我们将会看到,一本书当其变为灰烬之后,这个已经不存在的书依然可以再次进行永灭!被吃掉的西红柿,这个已经不存在的西红柿依然可以再次进行永灭!被烧掉的树木,这个已经不存在的树木依然可以再次进行永灭!……这是什么逻辑?
——如果人死永灭论者认为意识/精神是存在的,那意识/精神=?是=物质实体与作用,还是=与物质相对的意识/精神的实体和作用?
——如果人死永灭论者认为,意识/精神是存在的,那意识/精神是否也具有存在与不存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
——如果不具有存在与不存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那请你举出这样的例证!
——如果具有存在与不存在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那意识/精神的作用不存在之后,将会变为什么?是=物质,还是继续=意识/精神?
——如果生前的人的意识/精神=物质实体与作用,那桌子、板凳、粪便、眼泪、污水、垃圾、骨头、皮肤、头发……电子、原子、分子、夸克、轻子、重子、中子、质子……都具有作用,难道它们=意识/精神?
——如果生前的人的意识/精神=与物质相对的意识/精神的实体和作用,死后的意识/精神=?
……
人死永灭论、词典、马列主义对存在与思维的关系认识,根本不可取!马列主义之所以出现认识上的自相矛盾,主要在于没有将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从唯物主义阵营中分离出来,没有自始至终的将唯物辩证法运用于物质与思维关系的认定上,而是一部分、一时的运用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一部分、一时的运用机械唯物主义观点,这样复杂的认识自会出现自相矛盾的认识。
在西方哲学中,对意识的认识往往被限定为:意识=/∈概念/名相,形成概念人、经验人、物质人的绝望境地。他们从来没有思考过,意识生灭过程之存在——前一意念泯灭,后一意念复生的过程——并非是概念/名相,更加难以用“物质存在的反映”来描述,就是对意识世界的运动规律,也鹦鹉学舌的以“与物理、化学规律无本质区别的规律;与光、热无本质区别的运动”来形容,根本不敢提出意识世界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形式逻辑规律、运动发展规律、联系作用规律。而对“意识世界自身作为一种存在物”的认识,更是想都不敢想!与之相反,中国、印度等东方宗教对意识的生灭过程——前一意念泯灭,后一意念复生的过程——却是一直作为重点来探讨。佛教中的“参话头”公案、“谁打谁受”、“谁骂谁受”、“谁受轮回”、“谁受解脱”、“我是谁”正是深入研究意识的生灭过程——前一意念泯灭,后一意念复生的过程——而体现出的经典/精粹。至于意识世界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形式逻辑规律、运动发展规律、联系作用规律,“意识世界自身作为一种存在物”的认识,从各个方面的探讨都有所反映。这样,就不能简单的以西方哲学去衡量东方文化。因为西方哲学对意识的认识尚处于未开化的状态之中。——必须打破西方哲学对“思维与存在”的探讨限定/垄断!
综上所述,意识自身就是一种存在。正由于意识自身即属于某种存在,这样以来,生死问题就会引刃而解。如同物质这种存在物一般,精神世界的存在一样遵循“既没有产生,也没有灭亡,只会从一种存在形式向另一种存在形式进行转化。”即物质具有生灭与不生不灭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精神具有生灭与不生不灭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在西方哲学中,根本不存在物质的生灭与不生不灭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更加没有精神的生灭与不生不灭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直到科学/物理学发现质量/能量守恒转化定律为止,才稍微接触到物质的生灭与不生不灭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但却始终没有达到这个高度。至于精神的生灭与不生不灭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更是想都不敢想。
经过分析,西方哲学中,存在与思维的关系探讨是多么错误!深入的究其本质看,存在与思维的关系应该是物质与思维的关系,而不是什么存在与思维的关系!西方哲人在思考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时,根本没有想到:思维本身就是一种存在/存在形式。但遗憾的是:西方哲学将存在限定为物质,而后再讨论存在与思维的关系。这是荒谬的!
存在有两种:
1、物质/能量;
2、意识/精神。
或者,存在有三种:
1、物质/能量;
2、意识/精神;
3、力。
存在不应该限定为:
存在=/∈物质。
如果存在=物质,那人们还要创造“物质”这个词语干什么?如果不存在=意识,或意识=不存在,那日常生活可就全乱套了!在马列主义中,意识是不能属于存在的/存在范畴的。如果在马列主义中,意识∈存在,那他们提出的“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存在”的观点就不能成立了!
1.1.6.4.2.1.3 存在与伦理、道德、法律
1.1.6.4.2.1.3.1 伦理、道德、法律∈不存在
若依照从前西方哲学的逻辑/认识,存在=/∈物质,那伦理、道德、法律的存在就成为最无法理解的事情了。由于伦理、道德、法律∈意识世界的范畴,这就意味着:
∵ 物质世界=存在;意识世界=不存在;而且伦理、道德、法律∈意识世界
∴ 伦理、道德、法律=不存在。
这是什么逻辑/认识?——一派胡言!我们很难想象,若社会脱离了伦理、道德、法律的存在,社会能够向前发展。马列主义在总结社会发展规律时,有一个最大的失误,那就在于:马列主义将伦理、道德、法律置于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之外,而没有将之置于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之内。伦理/道德的自觉意识与法律的强制意志之间构成的矛盾,是社会向前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矛盾之一,而且此种矛盾拥有的巨大力量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所产生的力量无法比拟的。——权利崇拜就是典型之切证!权利/管理者/法律的强制意志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进程的干预,是路人皆知的。这一点,我相信,不需要我多费唇舌大家都很容易理解/证实。若社会中,没有伦理/道德的自觉意识与法律的强制意志的矛盾,难道社会会因为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仍然可以向前发展?我可不相信!若抛开伦理/道德的自觉意识与法律的强制意志的矛盾,去奢谈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无疑是毫无生机,没有根基的空谈!既然伦理/道德的自觉意识与法律的强制意志的矛盾,对社会发展具有无法估量的作用,那马列主义在总结社会发展规律时,为何要将之置之度外呢?
最主要的一点是: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都无法提供/解决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根本依据!为什么呢?主要有下面几个原因:
1、伦理、道德、法律=不存在;伦理/道德的自觉意识、法律的强制意志不是实体;即伦理、道德、法律本来就不存在,如何叫人遵守?——见于上
2、科学/生物学提供了:物竞天择、优生劣汰、弱肉强食的规律,即伦理、道德、法律的存在显然与之矛盾——见于社会达尔文主义
3、人性论证根本不能提供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人性论证,通过人性的善恶来论证伦理、道德、法律的存在必然。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既然认可意识世界=不存在,那就意味着:
∵人性的善恶∈意识世界;同时意识世界∈/=不存在
∴人性的善恶∈/=不存在。
又,假定人性的善恶是存在的,那难道使用恶的本性违反伦理、道德、法律而去追求本性的满足是对的?这样,这个论证是矛盾百出的,根本无法求证出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必然。
4、空谈伦理、道德、法律是众人意志/统治阶层意志的反映和调节众人关系的需要。马列主义等哲学即持此种观点。众人意志不能强加于个人意志,比如科学发现:相对论、电磁理论、天文学进展……若是众人意志能强加于个人意志,科学发现就不可能了,个性化发展就不可能了,这是其一;众人意志是由个人意志集合起来的,也就可以由个人意志取消。对于不愿意接受伦理、道德、法律制约的人,就无法教育之,使之遵守伦理、道德、法律的约束。这是其二;存在=物质世界,伦理、道德、法律=不存在,而存在/物质世界没有伦理、道德、法律,这样,依据马列主义观点“意识是物质存在的反映”,人们对伦理、道德、法律的存在价值,自当可以放弃。这是其三;荒淫无耻的帝王将相,腐化堕落的贪官污吏,凌越法律的司法腐败,追名逐利的为人之师……他们的意志显然不是大众的意志,也不能代表大众的意志,即便大众极为不满,又能奈何?他们难道真的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其四;大众的意志/统治阶层的意志是:清官廉吏能主持政务,司法机关能公正执法,医护人员能救死扶伤,教师队伍能为人师表……但君不见:清官廉吏常遭罢黜,司法机关时有枉法的披露,医护人员时有不关痛痒的披露,教师队伍时有不能师表的披露……何谈“伦理、道德、法律是众人意志/统治阶层意志的反映和调节众人关系的需要”?这是其五。伦理、道德、法律是众人意志/统治阶层意志的体现,但马列主义中,意识/意志=不存在,而众人意志/统治阶层意志∈意识/意志,即众人意志/统治阶层意志∈/=不存在。既然众人意志/统治阶层意志本来就不存在,又如何强制实施?社会中,伦理、道德、法律的客观存在与马列主义自身对存在的定性是自相矛盾的。这是其六。
5、马列主义说: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存在。由于“存在”,即物质世界中,就根本没有伦理、道德、法律,那就意味着“存在”决定意识/意志中也没有伦理、道德、法律,这样每个人的意识/意志反作用于存在时,就根本没有必要考虑伦理、道德、法律。这样的社会将会是怎样的?——难以想象!马列主义又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存在中也是没有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蛛丝马迹,那难道没有伦理、道德、法律的社会存在能决定/产生社会意识中存在伦理、道德、法律?——难以想象!
6、按照存在=物质、意识/意志=不存在的逻辑,那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种团体组织……都没有存在的价值!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种团体组织……的存在价值均是建立在意识/意志存在的基础之上,而在从前的哲学中,其逻辑却是:存在=物质、意识/意志=不存在,那自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种团体组织……都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其余者,可再参看其他有关论述。
综上所述,一当运用实践进行检验时,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均无法提供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然而问题却是:社会中存在伦理、道德、法律;伦理、道德、法律的价值不可估量。这样,马列主义者、身心同一论者、人死永灭论者,就最好不要接受伦理、道德、法律所带来的现实利益。而且,只有这样,才能划清与人死续存论、生死轮回的界限!因为伦理、道德、法律的存在,几乎都是建立在与人死续存论、生死轮回相关的思想之上,与人死续存论、生死轮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问题是:唯物主义者、马列主义者、身心同一论者、人死永灭论者,又为何要厚着脸皮接受宗教/人死续存论提供的伦理、道德、法律所带来的现实利益呢?真想骂一句:“一群王八蛋!”如果借用列宁说过的一句话——僧侣主义当然有认识论的根源,它不是没有根基的。它无疑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然而却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逻辑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对唯物主义、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提供的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进行评论,实在恰当不过。唯物主义、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提供的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当然有认识论的根源,它不是没有根基的。它无疑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然而却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逻辑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
我们都知道,社会生活中伦理、道德、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即伦理、道德、法律∈存在。若是以此进行反推,则自然是:
∵ 伦理、道德、法律∈存在;而且伦理、道德、法律∈意识世界;
∴ 意识世界∈存在。
如果是:伦理、道德、法律∈存在;伦理、道德、法律∈意识世界;而意识世界∈不存在,那意识世界∈/=?
如果是:伦理、道德、法律∈不存在;伦理、道德、法律∈意识世界;意识世界∈不存在,那谁人能够认同?
正因为唯物主义、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均无法提供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如此以来,现在的/世界范围内的官僚主义、自由主义、政治腐败、司法腐败、妄顾民心所向……就非常严重!——马列主义既然不能提供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是马列主义提供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而不是马列主义的伦理观、道德观、法律观。它们的含义是根本不同的),那又如何让人们去遵守那些约束呢?如果紧紧依据马克思创立的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认定意识世界/精神世界是存在的,认可人死续存论,认可生死轮回,那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就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也与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不存在任何矛盾抵牾之处。如果机械、教条的学习马列主义——那连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伟人都无法解释清楚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依据——我们这些凡夫俗子如何从马列主义著作中找到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必然,以及发自肺腑的主动的接受伦理、道德、法律的约束?既然找不到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必然依据,官僚主义、自由主义、政治腐败、司法腐败、全民腐败、妄顾民心所向、妖言惑众……横行,就不足为怪了!
本人很赞同毛泽东的一些观点,比如毛泽东对马列主义评论时,就说:“对马列主义不能迷信。宇宙中只有一个最基本的哲学规律,这就是矛盾,即对立统一规律。”——本人对实体、存在、客观、事物、思维……的探讨正是以矛盾对立统一规律作为标尺展开的!根本不敢丝毫的逾越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否则马克思政党旗帜下的无数党员,会在根本不听我解释的情况下,就将我给吃了不可!
1.1.6.4.2.1.3.2 伦理、道德、法律∈存在
 
前面,通过我认真分析可以知道,唯物主义、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都提供不出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确实依据。既然唯物主义、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都提供不出伦理、道德、法律存在的确实依据,那就意味着,伦理、道德、法律是可有可无的了?这样,唯物主义、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的伦理观、道德观、法律观、宗教观、文化观、爱情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岂非都是没有根基的产物啊???因为唯物主义、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不论说的如何天花乱坠,——其伦理观、道德观、法律观、宗教观、文化观、爱情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不管多么合乎实际,——可是他们只认可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不存在啊!这样总是让人们不能服气,总是让人们产生那些伦理观、道德观、法律观、宗教观、文化观、爱情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然而却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逻辑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的想法。
相反,如果理智的思索,反推,自然会知道伦理、道德、法律∈存在。正由于伦理、道德、法律∈存在,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存在,这样伦理观、道德观、法律观、宗教观、文化观、爱情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才是有根基的产物,而不会形成“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然而却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逻辑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的尴尬局面。
由于伦理、道德、法律∈存在,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存在,这样:
1、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就不会消亡,犹如物质世界一般,只会从一种存在形式向另一种存在形式进行转化,而不会永灭。且在流转中,始终保持生灭与不变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
2、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存在的形式逻辑就是有根基的。爱就是爱,恨就是恨,傲慢就是傲慢,谦虚就是谦虚,虚假就是虚假,真实就是真实……不能乱套!不会出现违背常识的地方——爱=不存在,恨=不存在,爱=恨;傲慢=不存在,谦虚=不存在,傲慢=谦虚;虚假=不存在,真实=不存在,虚假=真实……这些荒谬结论——且与人们的常识相吻合!
3、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存在的/固有的/本有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运动发展规律、联系作用规律,就是有充实根据的,而不会出现——这些规律当然有认识论的根源,它不是没有根基的。它无疑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然而却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逻辑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令人捧腹的、嘲笑的、讥讽的、尴尬的局面。
4、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团体组织……都有存在的理由。根本不会出现因为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不存在,而否定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团体组织……存在的推理/结果。
5、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具有不灭的本性,这样生死轮回就是必然的。生死轮回(意识世界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或生命形态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客观存在的,谁人还会贪图享乐?谁人还会以权谋私?谁人还会司法枉法?谁人还会忘恩负义?谁人还会投敌叛国?谁人还会发动战争?谁人还会不惜时光?谁人还会懒散懈怠?……这样的推理,不需要证明了吧!
6、所有的付出都不是白费的。生死轮回就象个贮存器,总是会将回报给予付出的人们。这样,人们面对现实生活中的没有回报的不公平想就不存在了。心理始终是平衡的,——难道你不希望自己的心理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7、改造主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就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就不会出现唯物主义、马列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的逻辑:改造主观世界∈不存在,不改造主观世界∈不存在,改造主观世界=不改造主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不存在,不改造客观世界∈不存在,改造客观世界=不改造客观世界。你说呢?
8、意识/意识形态/意识世界具有的/固有的矛盾,属于某种实体,具有实在性与虚幻性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就会引刃而解。这不象马列主义、唯物主义、唯心主义、身心同一论、人死永灭论提出的实体观,与现实生活存在尖锐矛盾而难以理解和接受。
……
其余,就不一一列举了。
两种对比,两种结果,两种现实,两种选择,你有什么感想?
1.1.6.4.2.2 事物定性的危机
由于身心存在转化(见于前面),因此本人说精神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而不是虚拟、杜撰、捏造的存在状态。虽然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事物的定义,也没有可以具体到完全等同于如确定物质一样的实证,可由于没有更好的词语可以进行表达,因此仍然借用这个词语表达精神的存在。就象物质世界中的电量、能量、热量、力等物理量,它们虽然也没有具体到完全等同于物质的实证,难道就不能用事物这个词语进行表达吗?又比如目前常常说的基因、信息、结构、符号、功能,这些客观存在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物质,难道就不能用事物这个词语进行表达吗?而这样进行表达我们不是一样可以理解和接受吗?反过来说,如果精神,电量、能量、热量、力等物理量,以及基因、信息、结构、符号、功能不是事物,不是客观存在的,那它们又是什么?是绝对莫知的神、绝对抽象的作用、绝对孤立的现象、绝对意义的物质,还是其他什么东西?我们该用何种词语进行正确表达?何况精神,电量、能量、热量、力等物理量,以及基因、信息、结构、符号、功能仍然遵循唯物辩证法具体内容,如,具有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遵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运动过程,遵循质量互变规律,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对立统一规律,——难道不遵循吗?因此,本人依然把精神定性为客观存在的事物,虽然精神没有物质一般实体也罢!如果有人提出异词,那请你给出一个具体的说辞好了,请赐教!
当然,物质与精神都属于客观存在的事物,并非是说物质与精神就没有区别了,这必须辨证的看。物质与精神的区别,在本书中探讨的已经很多了,可以参考之。通过它们之间的区别看,虽然物质与精神同样都是客观存在的,却并非是说物质与精神是一样的存在状态,相反却是对立而统一的存在着。
对精神与物质统属于客观存在的事物这种认识,似乎只有佛教肯定的很合乎客观实际。西方宗教、思想界由于往往摆脱不了神意志论的束缚或魔影,因此,在对精神肯定时,或者强调精神具有实体而可以造物——唯心主义,或者强调精神具有物质一般的实体(往往表述为精神是最高级、最复杂的物质的运动形式)——机械唯物主义,或者仅仅强调精神是“存在的反映”,具有能动性——马列主义哲学观点,这些认识均走了极端。本人依据佛教等东方宗教、东方文化对精神总结时,虽然肯定精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却反对精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具有造物主的功能,也反对把精神看作是最高级、最复杂的物质运动形式,更加反对精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能够体现出神意志论。精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如同物质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般,不能够体现出造物主的功能,也不能够体现出神意志论。物质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但是物质能够体现出造物主的功能,能够体现出神意志论吗?这里,精神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与物质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一样,都仅仅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没有掺杂造物主和神意志论的观点,不能把认可精神作为客观存在的事物这种观点与客观唯心主义等同起来看待。
精神的意念生灭过程、精神活动存在的辨证运动规律与神意志论没有丝毫关系。如果是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一贯坚持的神意志论进行分析,显然是会把精神的意念生灭过程、精神活动存在的辨证运动规律,完全归结为神的意志了,但是本书何处能够体现出这样的思想呢?何况许多东方宗教,如道教、西藏佛教,他们许多修道士提出了某些类似精神实体的观点,具有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颗粒,但是这些宗教也是没有走向神意志论的路数。因此,认可精神客观存在,或存在精神实体与造物主/神意志论/客观唯心主义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必然逻辑关系。
佛教创造了“法”的概念。法这个概念,既包括物质,也包括精神。它强调物质与精神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即物质与精神处于等同的地位(物质与精神对立而统一),而不是谁产生谁——物质产生精神,或精神产生物质。因为若是单向的物质产生精神,或单向的精神产生物质,它们还是等同的关系(对立而统一)吗?目前字典、词典,对事物的定性仅仅强调物质,而将精神拒之门外,似乎精神纯粹是主观活动,纯粹是虚拟、幻想、捏造出来的产物,这样的定论合乎实际吗?因此,为迎合日常用语,本人将字典、词典对事物的定义理解为“事物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质和现象,以及不依赖主观活动而存在的精神运动/现象”,而不独指物质和物质运动现象。
正因为马列主义对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的无形限定,以至于几乎没有一个马列主义者运用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去分析精神世界的变化过程,就是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一大批唯物主义者在内,都没有这样做。这样的认识缺陷,必须要打破才能够有出路。
马列主义学者有必要对客观、存在和事物的定义进行修订,以符合马列主义认识事物的基本态度——以事物本身来认识事物,而不掺杂主观之见。这样才能够说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可以运用于一切领域——不论是物质领域,还是精神领域。否则,依照马列主义观点分析,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就不能运用于精神领域。因为唯物辩证法三条内容和三大规律都是针对“事物”来说的,可依照事物的定性,精神世界又偏偏不属于事物,这样的结果自然是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不能运用于精神世界/精神世界活动了。这样的后果可就非常严重了!占据世界二分之一的精神领域不能够运用,那成了什么事物发展规律?更何况马列主义对唯心主义进行批判,也是运用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进行批判的。如果辩证唯物主义不能运用于精神世界/精神世界活动/身心,难道马列主义对唯心主义的批判都是强加之词?
如果严格按照字典、词典、马列主义对事物的定性和对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的运用限制,辩证唯物主义就不能对唯心主义进行批判了,那成了什么?!这样以来,唯心主义岂不是没有对手了耶?!好恐怖耶!如果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不能够运用于精神世界,难道要让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迷信思想去占领那些市场吗?因为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迷信思想从来没有这样的限定——只能运用于物质世界,而不能运用于精神世界,恰恰相反,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迷信思想正是针对精神世界而运用的。可见,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必须运用于精神世界中去,不能再犹豫了!谁人说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不能运用于精神世界,那就意味着放弃精神世界这个大市场,而让唯心主义抬头和横行霸道!这样的局面发展下去谁人能收拾?
1.1.6.4.3 困惑来源与出路
哲学上对存在、客观、事物的定性与普通百姓对存在、客观、事物的理解存在巨大差异。这并非是百姓错误,而是哲学家把概念的理解和定性脱离了实践,脱离了群众,没有形成抽象与具体的统一!这种缺陷必须打破!不是有“走群众路线”之说?为何哲学家要脱离群众的认识呢?
在百姓看来,物质世界是存在的,精神世界也是存在的。为何哲学家要把精神世界从“存在”划分为“不存在”呢?原来是西方社会客观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搞的鬼!西方哲人几乎无一例外的受到西方宗教的影响,这样在西方哲人看来,认可精神世界是存在的,就必然认可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思想——这都是西方宗教上帝造物、造人的流毒形成的。而这种认识,在普通百姓——尤其是没有受到宗教思想影响的人——看来,则几乎不存在。在普通百姓——尤其是没有受到宗教思想影响的人——看来,精神是存在的观点与上帝造物、造人观点没有什么必然因果关系。普通百姓有精神世界活动,自然可以认为精神世界是存在的,否则精神不存在又如何能进行活动呢?精神是存在的,难道普通百姓也能如同上帝一般通过精神世界直接的创造出物质世界吗?唯心主义认为意识是第一性的/唯一性的实体,那持有唯心主义思想的人,比如黑格尔、叔本华、尼采等人,他们真的可以通过意识/精神直接创造出物质来?我可不信!黑格尔、叔本华、尼采等人,他们一生中通过自己的意识直接创造出一个电子、一个原子、一个分子、一个光子也未?一个电子、一个原子、一个分子、一个光子也没有说通过他们的意识而直接产生出来,何况是广大的物质世界哉?!我深深相信,就是耶苏、黑格尔、叔本华、尼采……本人,也从来没有说过、写过、读过、听过这样的思想——意识/意志第一性,意识/意志可以创造出物质世界来的思想。
由此可见,唯心主义的意识/意志第一性并不是普通百姓的意识/意志第一性,而是西方宗教中上帝的意识/意志第一性。换而言之,唯心主义产生的源头是西方三大宗教——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且是西方哲人对西方三大宗教思想的失实性概括和夸大性归纳,而不是从普通百姓对世界的认识和社会实践中产生出来的思想观点。这样看来,普通百姓认可精神存在的观点与西方哲学上认可精神存在的观点,根本就是两码事!西方哲学上的意识/精神存在的观点是从唯心主义——西方宗教中归纳总结出来的,而普通百姓认可精神存在的观点则是从社会实践中得来得。一个出于虚构幻想,一个出于社会实践,怎么能是等同的观点?
马克思生活在西方社会,自然摆脱不了这些思想的影响和束缚,这样,他为了冲出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枷锁,只能将精神世界划分在“存在”之外,只能将精神世界划分在“客观”之外,只能将精神世界划分在“事物”之外。否则马克思就会很自然的认为自己与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是一伙的。依据普通百姓——尤其是没有受到宗教思想影响的人——看来,认可精神世界是存在的、是客观的、是事物,与唯心主义的“意识/精神形成物质世界”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他们不能通过实践真的由意识而产生出物质来。正是西方哲人与普通百姓——尤其是没有受到宗教思想影响的人——之间的认识差异,因此,哲学上至今都没有对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进行定论。
中国哲学界在对没有定性的问题上,只好先采纳马克思/马列主义的观点,这样意识/思维/精神世界就被划分在存在、客观、事物之外,而不敢将意识/思维/精神世界划分在存在、客观、事物之内。事实上,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立场、方法分析身心,这些问题就不是问题,这些疑惑就不是疑惑。之所以现在大家都是困惑的,就是因为大家都忘记了马列主义的渊源是辩证唯物主义,马克思、列宁忘记了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立场、方法去分析身心问题,后来哲学家也忘记了使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去分析身心问题。由于身心问题没有辩证唯物主义的参与,也几乎没有人全面、深刻、细致、正确的将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身心问题,因此,身心问题、思维与存在、生死大事就一直悬而不决。最后只好放弃讨论,或者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结果谁也说服不了谁,于认识事理没有任何进展。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如此则我们就不能教条的、机械的停留在马列主义对精神/意识、存在、客观、事物的定论上,而应该运用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去具体的分析它们,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马列主义追随者。
受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黑格尔认为概念、理性是宇宙的本体,现实只是在概念、理性中存在。这显然是错误的思想。马克思批评黑格尔哲学是“头朝下”的理论,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但是马克思过于相信常识上的判断,仅仅认为概念是现实世界在人类头脑、理性中的反映和印象,没有进行更加深刻的分析,则是非常欠缺的。每个人如果反思都会发现,意识的生灭并非是现实世界在人类头脑、理性中的反映和印象,主观能动性并非是现实世界在人类头脑、理性中的反映和印象,精神世界的运动规律并非是现实世界在人类头脑、理性中的反映和印象,这样的反思马克思该如何自圆其说?如果没有精神实体,物质世界通过什么根据/根源反映于头脑中呢?马克思显然没有认真考虑。如果仅仅将大脑当作认识根据/根源,这是不全面的——参看前面(1.1.4.4)就可以明白。马克思既没有提出不同于唯心主义的精神实体观念,也没有提出不同于机械唯物主义的精神实体观念,而是将精神世界列为存在、客观、事物之外就停止了进一步分析。这自然是不足的。当然,马克思主要精力都用在了政治经济学、社会理论上,不能说马克思存在什么过错。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面面俱到。
黑格尔、亚里士多德认为思维/精神世界与存在/物质世界是同一的,这是错误的思想。思维/精神世界与存在/物质世界是对立而统一的关系,而不是什么同一。黑格尔、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实际上仍然是身心同一论一种反映,没有形成真正的、客观的、全面的、深刻的认识。在黑格尔、亚里士多德眼中的“同一”是绝对的同一,而辩证唯物主义中“同一”是相对之中的同一,两者之间自然泾渭分明。关于身心同一论的批判在前面说的比较多,可以再看看。
精神实体/事物与物质实体/事物既对立又统一,不能认为是绝对的等同、绝对的同一,否则对立就不存在了。精神实体/事物与物质实体/事物,都具有实在性与虚幻性的对立统一规律,既没有绝对的实在,也没有绝对的虚幻。就比如目前网络世界、游戏世界来说罢,网络中的世界和游戏中的世界自然具有虚拟味道,可是许多人陷入其中不能自拔,这就证明虚幻/虚拟与实在性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的对立统一规律。又比如幻想、捏造、编造的事情,当深陷其中时,就会自认为是真实的;谈恋爱、单相思时也会出现虚幻性与实在性的对立统一规律。但可惜,客观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的精神实体不具有实在性与虚幻性的对立统一规律,机械唯物主义的精神实体也同样不具有实在性与虚幻性的对立统一规律,而马列主义将精神/精神世界置于存在、客观、事物之外,也就同样不具有实在性与虚幻性的对立统一规律,这些自然不符合实际。
按照马克思/马列主义对客观、存在、事物的定性,自然是只要具备客观、存在、事物的特性/特征,就应当具有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就应当具有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就应当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就应当具有质量互变规律,就应当具有否定之否定规律,除非不具有客观、存在、事物的特性/特征。若这样进行理解,客观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的精神实体自然不具有客观、存在、事物的内涵,因为客观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的精神实体没有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没有辨证运动规律,没有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没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没有质量互变规律,没有否定之否定规律。
本人依据精神世界具有的变化过程,逐一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结果当然是精神世界/精神实体具有自己的辨证运动规律,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具备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具备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具备质量互变规律,具备否定之否定规律。这样就很自然肯定精神实体是客观存在的,即精神世界/精神实体是存在的,有客观的特征,是事物,而不是如同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捏造的、幻想的、虚构的、杜撰的精神实体一般,不具有存在、客观、事物的含义。马克思/马列主义鉴于客观唯心主义有客观的字眼做掩护,机械唯物主义有物质性精神实体,因此,只能形而上的将精神世界划分在存在、客观、事物之外。形成这样的局面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趋势。
本人严格按照马列主义关于唯物辩证法具体内容的揭示,则事物应该包括:
1、物质/能量;
2、意识/精神。
或者,包括:
1、物质/能量;
2、意识/精神;
3、力;一种极为特殊的事物。在一般情况下,可将之不列入事物范畴。
而不应当限定为:
事物=/∈物质
如果马克思、列宁在世时就能够对佛教深入了解,恐怕早就已经形成身心对立统一规律认识,形成精神世界的对立统一规律认识,形成物质身体的对立统一规律认识,形成正确的人死续存论认识,形成正确的精神实体认识,形成正确的存在、客观、事物等概念的认识,形成……可惜,历史是没有如果两个字……
1.1.6.5 两种文化
中国传统的思想历来坚持的就是身心一元论立场,并不确定谁是第一位的属性,这是中国传统思想与西方思想本质上的区别。
对于矛盾论来说,矛盾双方谁是第一位属性?中国传统思想整体性观念极强,绝大部分思想家都在使用辩证唯物主义立场,即便是出现错误推论、结论,这只能说明没有使用好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而不能说思想本质是错误的!西方国家的思想家往往把精神与物质绝对对立起来,不去考虑精神与物质对立统一的可能或必然——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是如此。而中国却是统一中存在对立思想,这是极为高明的地方!因此中国传统思想不能强行套入西方思想体系,因为西方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二元论立场,而中国思想体系却始终是一元论立场,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把西方思想体系套入中国传统思想体系来进一步改造、深化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把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强行套入西方文化中去,否则很容易使中国传统思想畸形化!
在西方哲学中,二元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颠倒的身心二元论;
2、西方哲学的二元论。
颠倒的身心二元论主要包括两种颠倒的身心关系认识:
1、唯物主义;
2、唯心主义。
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不知所云,自相矛盾。它们的观点中,身心既是相互分离的,又是完全同一的,以至于不知所云,自相矛盾,故而我统称为颠倒的身心二元论。西方哲学的二元论,在哲学中简称二元论,依据词典的解释主要指,一种企图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精神和物质两个实体。二元论实际上坚持精神离开物质而独立存在,归根结底还是唯心主义。西方哲学的二元论与本书前面所说的绝对身心二元论基本相仿,只是古今中外的人死续存论者在论述人死续存时,虽然提出了绝对身心二元论却没有清晰的将之表达出来,而二元论者将之表达了出来。这些二元论都是对立双方处于相互分离的认识反映,没有形成对立→对立统一的认识。
物质与意识之间关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说,两者之间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不能截然分开。如果截然的分开来讨论,那么唯物主义精华的具体体现——辩证唯物主义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辩证唯物主义既不属于唯心主义,也不属于唯物主义。若严格按照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认识世界,则应该这样看待世界:
世界按它的本质来说有两种:一种是物质的,一种是精神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都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是对立而统一的,即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和相互斗争。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各自都存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即物质世界对立面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精神世界对立面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世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是可以认识的。
这里说的物质实体与精神实体既对立,又统一,与西方哲学的二元论截然不同。西方哲学的二元论,只有对立,没有统一,或者说不知所云/自相矛盾。这里,我依据唯物辩证法而提出的——物质实体与精神实体既对立,又统一,物质实体内部既对立,又统一,精神实体内部既对立,又统一——说法很容易取证,并非胡编乱造,也并非出于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目的才提出。这样的说法完全是建立在唯物辩证法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深入运用才提出,否则我根本不敢造次如此——竟敢在太岁头上动土,那还了得?
如果按照唯物主义观点分析,这个观点许多人都不会承认。因为他们陈见太深,就象油混在面中一样,想要使得面与油分离是很困难的!唯物辩证法思想三大规律都是建立在矛盾论基础之上,对于矛盾来说,没有第一位的关系。而唯物主义、唯心主义都有第一性的确认问题,这样还能将辩证唯物主义归到唯物主义中去吗?鸡与鸡蛋谁先有?鸡与鸡蛋是矛盾存在、延续的两个方面,一种自身变异下的矛盾——内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存在和延续——怎么能够说谁第一位呢?马克思恰恰看到了这个结果,因此创立了唯物辩证法。可怜的西方人直到马克思的出现才看到真理的规律性总结。
我们知道,辩证法在历史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发、唯心、唯物三个阶段。在古代西方社会,由于对鬼神存在是以神意志论占据主导地位的形式进行的确认,因此辩证法被神意志论渗透出现唯心辩证法,直到马克思创立唯物辩证法才使得辩证法放出应有的光彩。中国古代虽然也是承认鬼神存在,可是神意志论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辩证法被抽象为“阴阳学说”,这就使得中国的唯物主义并没有经历很明显的三个阶段,即朴素、形而上学、辩证法三个阶段。
唯物辩证法思想在中国古代已流传很久了。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唯物辩证法这个术语和三大规律的总结,可是中国古人一直在运用这些思想和规律。阴阳说就是矛盾论的具体体现,天人感应说、人体宇宙说、天人合一说就是“任何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的具体表述与实践性总结,至于运动说更是被古人认可,而否定之否定规律被人文说表述的很多(中国人学术偏重于人文、伦理、社会学,因此这里运用的多),质量互变是矛盾演化的具体体现,这个思想在中国就是太极四象说(阴阳鱼)的具体运用。虽然他们出现不少错误认识,但是总体上是对的——这些思想被神秘化自然存在漏洞和错误。
中国早已存在唯物辩证法思想,无非是没有马克思总结的那样深刻和系统罢了!如今马克思进行了深刻和系统的总结,中国人就应该更加对辩证唯物主义有深刻的认识。中国不应当亦步亦趋,而应当打破处处以欧洲为中心模式和作为学术规范来研究中国问题的思维定式,只有打破它,中国人才不会引起思维上的混乱。因为西方社会长期以来都有物质、意识第一性的争论,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上几乎没有这种争论,当把中国拖入物质、意识第一性的争论中去,实际上是一种倒退的表现!
认为人死亡之后永远灭绝,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唯物主义思想,认为人死亡之后继续存在,也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唯心主义思想。它们不能胡乱套用。唯心主义主要建立在神意志论或意志论之上,并不是建立在人死续存论之上的建筑。中国古代墨家、道家、儒家,以及佛教、道教等学术团体和宗教都有对鬼神存在的确认,但是它们都没有明显的神意志论或意志论倾向。他们都没有强调上帝造物、上帝万能,也不强调意志第一性。既然不强调意志第一,意志向物质世界转化,就不能说他们是唯心主义思想。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西方社会的思想体系划分,而中国等东方社会主要体现为辩证法思想,如何非要把辩证法的一元论立场倒退向二元论的二极分化认识呢?
1.1.6.6 继往开来
我在前面,已经分析了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的观点,从总体上看,我是反对人死永灭论的观点的,因为该观点不能用正确的理论——唯物辩证法,证明其正确性。
唯物辩证法中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运用很重要,它是我们分析和认识事物的主要法宝。我们不能自认为是马克思的追随者却连其最基本的知识也不知道。在前面唯物辩证法三条内容中,我从多方面说明,人死永灭论与它们相矛盾,而正确的人死续存论却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内容。这种结果并非是从前的我以及许多唯物主义者能够想到的。
人的矛盾主要有八种类型矛盾,任何一种矛盾都并非是我们自己能够主宰的。主观能动性不代表主宰,因为主观能动性是建立在许多条件基础之上形成并在其制约下出现的结果。人的死亡也是各种条件促使下出现的一种现象,现象泯灭与事物本身泯灭是两种不同含义。任何一种现象的泯灭都可以说是永远泯灭,但是这与事物本身泯灭不是同一回事。就象水在自然——各种条件下出现“泯灭”,这是现象上的泯灭,不代表水这个事物本体泯灭。否则我们客观世界中,物理所揭示的“物质能量守恒转化定律”就成为空话!任何一个事物其本身是否绝对泯灭主要在于自身内部矛盾性,而不在于外界条件——这是辩证唯物主义揭示的道理!
人死续存论与神意志论不是一个体系。从人死续存可以推导出许多思想行为,比如神意志论、宿命论、星象占卜、扶箕、宗族祭祀、大兴土木等等,可是这些并非是人死续存论的原意。人死续存论仅仅指人的死亡并非精神终结,而是仍有继续存在的载体。而我们一般百姓却是妄自认定为,人死续存论与神意志论是同一种意思,这是错误的认识。正由于如此原因,人们把人死续存论也归结为唯心主义,这是非常愚昧的观点。唯心主义是对神意志论来说的,不是针对人死续存论说的。
人们常常说人死永灭论是唯物主义思想,但是又有谁运用具体的唯物主义理论进行推导和验证这个结论呢?几乎没有一个人依据唯物主义理论进行推导和验证这个结论!人死永灭论是机械唯物主义观点的产物,还是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产物?当你依据机械唯物主义或者辩证唯物主义具体的理论求证这个结论时,你将会发现没有一种唯物主义理论可以推导出人死永灭论。这是必然的结局!人死永灭论是主观妄想的产物,是对机械唯物主义观点肆无忌惮运用之后的产物。它既违背了机械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也是对辩证唯物主义无情亵渎!
人世间存在大量难以立时解决的矛盾,这些矛盾必然会推动事物向前发展。这是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的道理。每个人都必然会死亡,这些生前在人间形成的社会矛盾,尤其是私人之间的恩怨,必然会得到激化和平息——在另一个社会里解决,否则人间内大量的矛盾如何解决?如果没有解决,矛盾没有延续,那么,矛盾论进行归纳和总结的意义又是什么?难道矛盾只存在于横向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当中,而纵向的普遍联系和发展中却不存在矛盾的延续、激化和缓和?如果是这样的矛盾认识论,那么,矛盾的普遍性岂非是欺人之谈?如果是这样,那么,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岂不是废纸一张?如果是这样,那么,矛盾规律的揭示并形成真理不就是废话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对六、七千年文明进行各种总结,所有成果不都是比宗教迷信还可恶吗?因为我们将会相信矛盾认识论——就中国而言,矛盾认识论有文字记载以来,大约存在了两千多年,那么我们不是被欺骗了两千多年?承认矛盾不延续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任何一个人都无法估量!我们要坚决反对矛盾的断层认识!
马克思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本人依据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去证明人死续存论是正确的观点,而人死永灭论是错误的观点,这些思路/方法/创造也是借鉴前人辩论的经验,借鉴辩证唯物主义具体思想进行的。如果没有前人辩论的经验,没有马克思创立辩证唯物主义——这些历史事实,我想我是不会成功的证明出自己梦寐以求的想法的。我能够断除自己的疑惑,虽然比较高兴,但并不意味着我的智力在马克思等人之上,创造是有条件的!我在前面用唯物辩证法三条内容进行了分析,深度还不是很够,需要继续加强这些分析。这些工作很繁重,尤其是要对每个人关于这些分析之后的反映再进行进一步分析,弥补文中不足和欠缺之处——这只好等到文章发表之后再进行。
第二章唯物史观与主题
也或许你会想,唯物史观与此论题有什么关系?通过本章内容的阐述,你将会发现唯物史观与该论题关系极大。
唯物史观内容如下:
1、社会历史发展具有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3、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
唯物史观在这里给出一些名词,一般百姓并不懂,或已经忘记,需要作些基本的解释。
1、社会存在。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物质生产条件的总和,主要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2、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指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的观点。
3、生产力。生产力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跟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相结合而构成的征服、改造自然的能力。人是生产力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人类征服自然界的程度。中国马克思的追随者发展了马克思的观点,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
4、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的形式。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
5、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
6、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的观点,以及适合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等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
马克思建立的唯物史观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唯物史观的灵魂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离开这些讨论唯物史观就是错误的。
我们人类的社会确实是存在这样的规律,无法否认。但是我们知道,社会的主体是人类。那么人死后呢?
在对人死永灭和人死续存进行解说之前,我先要说说“社会”这个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社会有两种含义:
1、指由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即社会形态,它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
2、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
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说,社会就是每个人的精神活动和物质交流最大化集合的总称,社会必定包括活着的人的精神领域和客观物质世界两大部分,缺一不可,这是两个必要条件。无论单独存在物质交流或者精神领域都不能称之为社会。

下面,本人正式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说明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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